抽检5928辆!生态环境厅再曝光2起移动源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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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3 09:22:42] [来源:生态环境厅] [点击量:] [关闭]

    为进一步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精准性、科学性,2月9日以来,生态环境厅在成都市组织开展了移动源污染防治攻坚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抽检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按照统一安排,2月17日起,抽调绵阳、泸州、广元、遂宁、宜宾5市生态环境局人员,帮助成都继续开展第三阶段抽检工作。

截至2月21日,共出动361人次,抽检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5928辆,不合格63辆。现将部分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截至2月21日人工路检路查情况

简阳恒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0年8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数据进行核查时,发现简阳市恒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15辆机动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0年11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的处罚决定。

左某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0年10月27日,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对寿安镇德浦路东侧、德安路北侧的溪府鸿运项目在建工地进行抽检时,发现左某的装载机林格曼烟度测量结果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左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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