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 川环办函〔2020〕383号 | ||
分 类 : | 发文日期 : | 2021年01月13日 | 主题词: | ||
名 称 :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19年下半年及2020年第一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函 |
川环办函〔2020〕383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我厅组织开展了2019年下半年及2020年第一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第一批)函告如下:
经复核发现,10份环评文件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遗漏环境保护目标、环保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对10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10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18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对1家技术评估单位和10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
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并针对复核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19年下半年及2020年第一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下半年及2020年第一季度全省建设项目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