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39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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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31 16:48:57]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厅] [点击量:] [关闭]

川环函〔2020〕648号

一、我省大气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情况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快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的颁布,赋予了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新的治理方式和措施,主要体现在: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推进本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新、改、扩建排放油烟、异味的餐饮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餐饮服务者和经营者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达标排放,禁止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等场所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同时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露天烧烤禁止区,减少餐饮油烟污染,倡导绿色低碳生活。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对违法新、改、扩建餐饮项目明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处罚,同时考虑到现有市(州)对部门处罚权限规定具有差异性,还给地方留下了立法空间,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由地方政府确定行使处罚权的部门。

成都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大气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加快推进出台《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目前已完成草案制定并送市政府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遵循“严控增量、规范存量、引领方向”原则,以源头管控、科学分工、集中管辖为立法路径,致力于规范新增、现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的选址、污染设施安装和运行,集中管辖餐饮油烟扰民问题。

二、我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餐饮服务企业的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工作,各市(州)将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一是严格源头把关。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共同严把餐饮服务企业建设关口,禁止在不符合条件位置建设餐饮服务项目。二是加强污染整治。各地坚持开展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油烟的处理及达标管理。其中,巴中、乐山、遂宁等城市财政对油烟整治工作给予了专项资金支持。三是划定禁燃区域。截至目前,21个市(州)基本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禁餐饮服务企业在禁燃区内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四是调整监管职责。各市(州)根据地方实际,自行确定餐饮油烟监督管理部门。其中,成都市出台《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明确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餐饮服务业油烟违法排放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各区(市)县政府分别确定了以规划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主的餐饮油烟监督管理部门。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依法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进一步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已建餐饮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业主落实油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达标排放,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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