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8〕84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保障环境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和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的遴选及管理,根据《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环境应急专家库是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四川省环境风险源特点与防范需求,设立的环境应急咨询服务非常设机构,是为环境应急提供人才保障的省级专家资源库。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设本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与省级专家资源库形成有效的专业互补。
环境应急专家是指入选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和根据应急要求临时补充的特聘专家。
第三条 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应急办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设立四川省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开展专家库和专家组的建设、管理和联络等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专业特长、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环境应急工作业绩;
(二)协助专家组组织和召集专家会议;
(三)组织专家完成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的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专家库入选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为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指导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处置方案,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三)开展应急技术研究与评估及污染事故环境影响评估;
(四)根据需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环境应急管理培训、环境应急学术交流和环境隐患排查等日常环境应急管理与业务咨询工作。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参与决策能力。
(二)热爱环保工作,愿为环保做贡献,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政策咨询、意见建议等。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国内外行业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并具有一定的环境应急现场处置经历和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艰苦、繁重的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现场处置等相关活动。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专业构成以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为主,辅以其他专业共同组成。
第七条 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聘用临时专家。
第三章 聘任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聘任程序。
(一)遴选。根据我省环境应急需求,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组织遴选有关行业专家进入专家库。
(二)推荐。各市(州)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入库专家要求向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推荐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三)审核。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会同四川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入库专家名单,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应急领导小组核准并备案。
(四)公示。经批准后的专家库专家名单和特聘专家名单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公示。
(五)聘任。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颁发专家聘书。专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按遴选和推荐程序报批。
第九条 辞职。专家库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续聘。专家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任的,由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会同四川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审核。报四川省环保厅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后,符合规定的重新颁发聘书。专家库专家换届时,原专家原则上应保留1/3以上。
第十一条 解聘。专家库专家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自动解除聘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未遵守应急工作纪律要求或工作存在严重过错,影响恶劣的;
(三)有其它与专家库专家身份不符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专家库动态管理。专家因故辞职,因工作需要增补、解聘专家,原则上一年集中调整一次。
第四章 专家管理与保障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环境应急专家以四川省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身份担负环境应急工作的,须事先征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应急办同意。专家参与应急工作后,应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四川省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专家库专家个人参加其他单位委托的环境应急咨询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各类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全省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或经省环境保护厅同意的有关单位在指派环境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及时说明。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派请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和环境应急咨询工作,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在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专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人生健康及生命的区域或场所。
第十八条 环境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四川省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九条 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环境应急专家,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给予表彰。
第五章 工作开展
第二十条 专家库专家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四川省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会议主要研究讨论以下问题:
(一)通报全省环境应急专家工作情况;
(二)表彰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
(三)环境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案例研讨和交流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举行座谈或会商,研讨环境应急管理专项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专家座谈或会商会议:
(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需要专家库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
(二)发现环境风险隐患,需要专家库专家参与环境风险隐患评估和应急处置的;
(三)环境应急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需要专家咨询的;
(四)其它需要临时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可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为四川省环境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或自主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或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专家库专家参与环境应急处置、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经费来源。专家库专项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四川省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制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定。
(一)专项经费使用的决策、实施、监督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科学合理的编制和安排预算,将专项经费纳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对虚报、套取骗取、挤占挪用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库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应急专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差旅费用、咨询费用及符合财务管理要求的现场工作的必要费用。
(二)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总结表彰会议和换届会议,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专题研讨及培训会议等费用。
(三)购买第三方服务。对于需要第三方参与或提供服务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环境风险源识别等工作,可以使用专项资金购买第三方服务。
(四)其他应当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使用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