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冶炼装备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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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09 16:26:26] [来源:行政审批处] [点击量:] [关闭]

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冶炼装备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018-510181-31-03-251939)拟在成都市辖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公司现三个厂区内实施。主要技改和建设内容有:(一)拆除一厂区内现240吨炼钢电炉及相关设施,保留全连轧轧钢生产线作备用,备用燃气加热炉增设低氮燃烧装置,新建事故废水收集池,空压站和供电系统、净循环和浊循环水系统、原料库和成品库、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公辅及办公生活设施利旧;(二)拆除二厂区内现240吨炼钢电炉和精炼炉以及煤气发生炉等相关设施,新建150吨炼钢电炉、以及LF精炼炉和VD精炼炉,保留五机五流连铸机和高速线材轧钢生产线,加热炉燃料由煤气改为天然气并增设低氮燃烧装置,配套建设钢渣中转库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处理设施和事故废水收集池,空压站和供电系统、净循环和浊循环水系统、原料库和成品库等公辅及办公生活设施利旧;(三)三厂区新建炼钢车间(设1100吨炼钢电炉、LF精炼炉和六机六流连铸机等设施设备)、轧钢车间(设粗轧、中轧和精轧机组以及冷床等设施设备),配套建设空压站和制氧站、净循环和浊循环水系统、钢渣中转库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原料库和成品库、废气处理系统和事故废水收集池等公辅、环保以及办公生活设施项目建成后,采用预处理后的废钢为原料,年冶炼钢水150万吨,最终形成轧材142.01万吨的生产能力(其中锰系合金特殊钢轧材28.41万吨、低碳普通钢轧材113.6万吨)。项目总投资约1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40万元

本工程为钢铁冶炼设备升级改造项目,满足《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等有关要求,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该项目由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予以了公告(2017年第46号)。项目经都江堰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同意备案(川投资备〔2018-510181-31-03-251939JXQB-0070号)。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项目在公司现厂区内实施(都经开函〔201989号)。项目实施后,年钢产能减少10万吨,符合《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要求项目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成环评函201912),项目实施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环境管理部门和人员设置,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与项目同步开展环保相关设施的设计,将环保措施建设纳入招标、施工承包合同中。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始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控,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一厂区和二厂区在拆除原炼钢生产设备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有关要求,确保不遗留环境问题。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废气污染物不同性质和不同形态,对应采用“捕集罩+布袋除尘”“燃烧升温+重力沉降+急冷+布袋除尘”“顶吸罩+布袋除尘”“真空抽气过滤+布袋除尘”等设施处理后,一、二厂区废气经现有排气筒达标排放;三厂区废气经45米高的烟囱达标排放。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书确定在二厂区炼钢车间边界外和三厂区炼钢车间边界外分别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其中二厂区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无人居分布

报告书表明项目实施后,全厂年减少排入环境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二英分别为90.4吨、184.314吨、38.632吨和0.056gTEQ,对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具有一定环境正效益。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优化厂区总平面布局,强化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报告书确定在一厂区轧钢车间边界外、二厂区轧钢车间边界外和三厂区轧钢车间边界外分别设置300米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其中一厂区和二厂区设置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无人居分布。

(五)你公司应履行《关于〈冶炼装备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住户搬迁的承诺函》(成长峰〔201955)的承诺:三厂区炼钢车间边界外2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和轧钢车间边界外300米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住户未全部搬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今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本项目报告书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设施,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的环境相容性。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节约水资源。一、二、三厂区设备间接冷却定期排污水与设备直接冷却排污水一并进入各厂区浊循环水系统,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有关水质要求后,回用于轧钢工段不外排。厂区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蒲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蒲阳河。

(七)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八)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和转运的环境管控,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浊循环水系统废油脂和炼钢烟气除尘灰等危险废物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金属废料返回炼钢工序,氧化铁皮、钢渣和铸余渣外售综合利用,废耐火材料由厂家回收处置。

(九)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废气处理设置监控装置,及时掌握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防止事故性排放;新建事故废水收集池及截流沟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防止事故处理废水外排出厂。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

(十)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并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十一)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依法定期向公众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

三、报告书预测,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量SO2NOX 和颗粒物的年排放量分别为41.5吨、168.776吨和136.96水污染物CODNH3-N的年排放量分别为10.68吨和0.961吨。按照国家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污染物核算,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 SO2 46.5吨、NOX 176.11颗粒物114.14吨、COD 10.68吨、NH3-N 0.961吨。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确认(成环评报[201913号),项目所需总量控制指标未超过该公司现有总量控制指标。项目特征污染物二的允许排放小时浓度限值应控制在0.0005μgTEQ/m3以内。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及对策措施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和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和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5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四川省川工环院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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