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泸州)有限公司石洞郎酒浓香型白酒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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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27 14:58:04] [来源:行政审批处] [点击量:] [关闭]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泸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泸州)有限公司石洞郎酒浓香型白酒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实施石洞郎酒浓香型白酒生产基地项目(项目编号:2020-510500-15-03-419281),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酿酒车间8座(窖池16544×22.3m3),配套建设粮食粉粹车间、蒸糠车间、制曲车间、勾兑车间、粮食筒仓、包装车间、陶坛酒库、不锈钢储罐、天然气锅炉(625t/h44t/h)以及办公楼、倒班宿舍、食堂及废水处理站等公用辅助及环保工程。项目全部建成后,将形成8万吨/年浓香型基酒生产、3万吨/年酒曲生产、22.85万千升基酒储存、12万吨/年成品酒生产及包装的能力。项目总投资33.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7311万元。

该项目经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选址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经原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符合当地规划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理设施,杜绝事故性排放。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强化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粮食采用密闭输送机输送;粮食粉碎车间和制曲车间各工段产生的粉尘采取“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天然气锅炉加装低氮燃烧器。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沼气经“活性氧化铁脱硫+水气分离”处理后用作锅炉燃料;对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单元和丢糟房采取密闭措施,收集的恶臭气体经生物除臭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控制和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及恶臭气体收集处置措施,加强管理。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书要求在粮食粉碎车间、酿酒车间、制曲车间、陶坛酒库、不锈钢储罐区边界外分别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丢糟房、污水处理站边界外分别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遵守承诺(郎酒厂(泸州)〔20204号),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居民搬迁工作完成前,本项目待建工程不投入运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今后不得在该范围内批准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设施,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的环境相容性。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采取分类、分质处理的原则。黄水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蒸酒和蒸糠工序产生的锅底水、蒸酒工序产生的酒尾水、晾堂及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表2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再经泸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严防地下水污染。进一步优化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按照相关规范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七)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优化布局,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八)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环境管控。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按照相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九)全面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保障能力。积极配合政府、园区管委会建设和完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环境应急保障体系,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十)加强厂区内各生产装置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强化企业清洁生产管理,不断提高清洁生产及管理水平。

(十一)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定期发布生态环境信息,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周边公众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生态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十二)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妥善解决原有遗留问题。

三、报告书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大气污染物烟粉尘18.29t/aSO211.51t/aNOx21.5t/a;进入泸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污染物COD442.92t/aNH3-N32.33t/a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接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226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泸州航空航天产业园区管委会,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重庆两江源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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