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环办规财函〔2018〕137号),《四川省2018年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川环办发〔2018〕1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7年纳入许可证核发范围的火电、造纸、水泥、石化、电镀、平板玻璃、炼焦、原料药制造、制革、纺织印染、制糖、农药、氮肥及有色金属冶炼共计14个重点行业的排污单位。
二、组织原则
(一)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要求,结合全面达标排污计划,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排查,建立固定污染源企业清单。
(二)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2017年已核发的火电、造纸等14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明确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等要求。
三、检查重点
(一)是否持证排污;
(二)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指标是否达标;
(四)执行报告是否规范及按要求上传;
(五)信息公开是否落实;
(六)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七)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是否齐全。
四、其他事项
(一)对应领未领或未申报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视为无证排污,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已发证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对无证排污和超标排污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二)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本辖区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报表报送省厅,并抄送省环境监察执法局。
(三)届时,省厅将组织对各地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情况予以抽查。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环境保护厅建管处 卜兴兵
电 话:80589007、18980899552
电子邮箱:591169135@qq.com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执法局 曾 波
电 话:80589197、18602880068
电子邮箱:82053387@qq.com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川环办函〔2018〕177号 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pdf
附件.______市(州)火电、造纸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