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制度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在2020年7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
1.电子邮箱:312419006@ sthjt.sc.gov.cn
2.邮递信件: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生态环境厅省执法总队(邮政编码610041),并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联系人:朱蛟龙,电话:028—80589120。
附件:1.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制度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制定目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适用范围)
第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公开主体)
第四条 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开原则)
第五条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设置行政处罚公开专栏,并及时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示(即“双公示”)平台进行公开。(公开网址)
第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违法行为类型;
(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类别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主要违法事实;
(五)行政处罚的类别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的内容
(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八)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九)处罚有效期及公开截止日期。
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进行行政处罚公开的,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内容)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例外条款)
第八条 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禁止条款)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信息更正)
第十条 主动公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公开时限)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期限根据以下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区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
(二)罚款金额大于5万元,小于或等于20万元的;
(三)罚款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或等于50万元的;
(四)罚款金额大于50万元的;
(五)被实施查封扣押的;
(六)被责令限制生产的;
(七)被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
(八)被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的
(九)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十)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部门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公开期限为三个月;符合前款第二项的,公开期限为六个月;符合前款第三项的,公开期限为一年;符合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公开期限为一年六个月;符合前款第七项的,公开期限为两年;符合前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公开期限为三年。同时符合前款多项条件的,以公开时限最长的为准。(公开期限)
第十二条 公开期限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公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及时作出撤回公开的决定。在“双公示”平台或其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开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撤回公示的建议。(撤回公开)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外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解释主体)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施行时间)
附件2
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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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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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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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6月22日至7月23日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截止7月24日零时,未收到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