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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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18 09:07:54]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点击量:] [关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全省共办理环境违法案件4644件,处罚金额3.69亿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50件。现通报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红旗油脂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成都红旗油脂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压榨车间有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压榨车间有组织废气臭气浓度为72443(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2000(无量纲)35.2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65.12万元。

案例二:广安京桉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1年11月17日,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广安京桉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晚擅自将实验室废弃试剂及车间生产废料包装物(均属危险废物)倾倒至广安市前锋区桂兴镇天才村2组荒地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60万元。

案例三:古蔺县源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10月22日,接生态环境部赤水河流域排污口排查组移交线索,执法人员对古蔺县源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酿酒车间的酒糟渗滤液未经处理,通过地埋涵管、雨水沟直接排入盐井河。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48.5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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