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召开2022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第一次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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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15:07:17]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点击量:] [关闭]

    2022年4月14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召开联席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11号)要求,就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行研究并达成了共识。

一是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对于案情重大、情况紧急、上级督办、领导批示及其他重大案件中涉及环境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案件展开联合调查。对符合环境犯罪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二是完善线索共享共研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共享和研判会议,双方派专职人员参加,互相通报涉及危险废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线索共同进行研判分析,制定现场调查方案,明确案件调查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三是建立省级督办、提级办理机制。对于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将视情况对相关案件实施联合督办或提级办理。包括:被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的;非法利益链条长、涉案范围广,移交移送涉案企业(单位)或人员合计数量在10个(人)以上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个人判罚刑期应超过6年(含)的。

四是优化业务交流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互相派员参与日常检查、案件办理和培训学习,加强办案经验技巧的交流,强化办案重要环节的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堵点。

五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共享办案数据和违反犯罪典型案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环境污染违法线索、案件的移送、立案情况以及联合调查环境违法案件情况报送上级机关并相互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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