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书(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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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30 11:21:55] [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点击量:] [关闭]


     方: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受 委 托 方: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有关规定,现就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以下简称委托方) 委托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行政处罚相关事宜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1.对不按规定从事、开展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

2.对未按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处罚;

3.对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

4.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5.对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处罚;

6.对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处罚;

7.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罚;

8.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二、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1121日起至委托机关取消委托之日止生效。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方对本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事项

1.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委托方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的,将线索移交受委托方调查处理。

2.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委托方不再行使处罚权。

3.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缴至省级财政。

4.委托方对行政处罚进行法制审核;委托方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委托方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委托方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受委托方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遇到问题应与委托方加强沟通、积极解决;每年131日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受委托事项的行政处罚案卷移交委托方。

6.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发现受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7.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于2021121日前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方: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受委托方: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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