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644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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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8 11:16:31] [来源:大气环境处] [点击量:] [关闭]

川环函〔2022475

张彬委员

您提出的《聚焦在用汽油车污染治理,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第064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

目前,在用汽油车排放检验使用《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国家标准。因移动源污染的特殊性,国家规定,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应当全国统一,以确保机动车在全国范围内通行。各地目前没有单独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关于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将积极向生态环境部反馈。

二、关于建立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器到期更换制度

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要求,尾气净化催化器等污染物控制装置耐久性应达到16万公里。同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全省基本淘汰了“黄标车”,高排放车辆大幅减少。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印发,要求到2025年,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淘汰老旧车,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汽车维修企业对污染物控制装置(尤其是催化器)维护的监管,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减少移动源污染。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在用汽油车排放管理制度

按照《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我省已逐步建立完善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检验不合格车辆须到具备资质的维修站进行包含催更换化器在内的维修,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合格方可上路行驶。近年来,我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查处了一批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检验、维修行业。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监督,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快实现全省闭环管理。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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