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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比选成都市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合理性论证项目承担单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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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9 18:18:37] [来源: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点击量:]

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决定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选聘一家技术单位开展成都市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合理性论证项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作简介及成果要求

(一)主要工作内容选取成都市3个典型产业园区,收集整理园区主要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以分区管控允许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情况及相关产业规划为基础,开展大气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分配合理性的技术论证,并于620日前提交技术论证报告。

(二)技术要求:成果需满足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要求

二、项目控制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超过此价无效。

三、报名条件

比选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比选申请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三)本采购项目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参选。

四、比选材料

比选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价单;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比选申请人符合报名条件第款、第款的承诺函;

(六)项目比选说明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单位简介、项目拟派人员配置、类似服务业绩证明材料、服务实施方案、售后服务保障方案、分项费用预算等)

(七)其他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比选申请人应于2024426前将比选材料递交至成都市武侯区佳灵3红牌楼广场1号写字楼8楼,联系人:曾燚,联系电话:028-86202330

五、比选评审

参加本项目比选申请人达到3个及以上,我中心将组建评审小组,于2023428(暂定)在本单位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比选材料进行评审。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比选报价、人员配置、类似服务业绩、服务实施方案、比选申请文件规范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选人。

六、质疑和投诉

参加比选的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选人名单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向我中心提出。

七、中选履约

中选人弃权或无法完成服务的,我中心原则上按照本次比选情况依次顺延确定最终中选人。

中选人提供资料不实或故意隐瞒事实,以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我中心有权解聘并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解释

本公告由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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