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第七十九项整改任务,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22年12月;整改目标:2019年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24.9万吨,2020年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21.9万吨,2021年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2万吨,2022年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15万吨。
《四川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第三十三项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州)党委、政府;督导单位:生态环境厅;整改时限:2022年12月;整改目标:2019年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24.9万吨,2020年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19.4万吨,2021年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4.5万吨,2022年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15万吨。到2022年底,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73.16万吨/年。
《四川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第三十七项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巴中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林草局;整改时限:2021年12月;整改目标:依法撤销违规审批的“光雾和谷”项目规划,纠正违法侵占林地行为。
以上3项整改任务的各项整改措施已全部完成并达到整改目标,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销号资料已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现将销号情况予以公开。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