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环境影响评价是生态环境保护源头预防的主体性制度,对服务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并就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提出了《建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的目标,生态环境厅在2023年审批目录的基础上,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形成《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以下简称《2025年本》),按法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生态环境厅名义印发,自2025年7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23年第7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依据和内容
《2025年本》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制定。
《2025年本》包括正文和目录两部分。正文共四条,重点明确了分级审批原则、规定了审批权限、确定了实施日期和有效期等;目录共二十四条,明确了二十四类由生态环境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类别。
三、相较2023年目录的主要变化情况
(一)上收调整部分审批权限。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通知》精神,将相应重大项目环评权限调整上收,省级审批的项目环评由原来的20大类36小类,调整为24大类41小类。一是上收了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金属制品业等项目审批权限;二是调整了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水利、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核与辐射等项目审批范围。
(二)持续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应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第357号令)要求,严格执行357号令中关于一般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三)切实减轻基层工作压力。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仅可将不涉及专项评价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既强化对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又切实为基层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