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 川环函〔2021〕969号 | ||
分 类 : | 发文日期 : | 2021年11月11日 | 主题词: | ||
名 称 : | 关于对四川泰康西南医院有限公司《关于明确成都泰康西南医院核医学科建设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
四川西南泰康西南医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成都泰康西南医院核医学科建设标准的请示》(四川泰康西南医报〔2021〕9号)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复函如下。
一、2021年1月6日,你公司取得我厅《关于成都泰康西南医院新建Ⅱ类射线装置及核医学科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川环审批〔2021〕3号),应按照该批复及《成都泰康西南医院新建Ⅱ类射线装置及核医学科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要求开展建设。如该核医学科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及产污情况与《报告表》一致,且核医学科平面布局未发生重大调整,则无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2021年9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以下简称《要求》),并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当具备《要求》条件。因此,你公司应对照《要求》优化、完善核医学科设计和建设,有关情况在自行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