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厅集中公布第一批打击环境违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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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6 15:44:48] [来源:执法总队] [点击量:] [关闭]

2021年4月至9月,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执法工作实际,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和废水偷排直排等6大专项执法行动。为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提炼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经验做法,省厅组织整理了第一批8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

这些案例中,成都市拓展案源发现途径,联合街办工作人员开展巡查,发现并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自贡市与交警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资阳市深入贯彻“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与检察机关有效开展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德阳市加强测管协同,严查利用雨水沟偷排废水违法行为;泸州市对群众举报线索深挖细查,严查私设暗管偷排废水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厅对办理上述案件的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成都市查处某公司无证经营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4月15日,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温江区涌泉街办工作人员联合巡查,发现涌泉街道共耕工业园内有废旧铅蓄电池贮存点。经查,该废旧铅蓄电池贮存点为成都某公司租用,该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以公司名义收集、贮存废旧铅蓄电池60.9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4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作出罚款34.7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自贡市查处施某非法转移废旧铅蓄电池案

2020年12月27日,自贡市贡井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交警部门线索,对贡井某加油站对面的停产场内一辆红色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货车上载有12吨废铅蓄电池,但未能提供相应转移手续。经进一步核实,该批废铅蓄电池为施某所有,在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该批废铅蓄电池从内江市威远县擅自转移至自贡市贡井区。施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28日对该批废铅蓄电池予以扣押,并于2021年3月26日对施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德阳市查处某食品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1月21日,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冷却水和设备清洗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通过厂区雨水沟直排市政雨水管网。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雨水沟多个点位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雨水沟7号库房位置、雨水沟厂门处、办公区附近雨水井内化学需氧量、总磷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1.3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泸州市查处某建材公司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12月28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线索,对泸州市某建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抽水泵和回用管将循环池内生产废水接入地下管道后直排外环境。泸州市合江县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浓度为8518mg/L。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19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资阳市查处某宠物诊所无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案

2021年1月22日,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线索,对乐至县某宠物诊所开展检查,发现该宠物诊所于2018年购买一台WFC50移动式X射线机,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使用X射线机9次,获得收入1620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资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该宠物诊所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的行政处罚。

六、成都市查处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案

2021年5月1日,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评及批复明确其实验室废水(包括涉及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检验废液、清洗盛装涉及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器皿及检验仪器的废水、涉及重金属离子和有机溶剂的实验前3次清洗废水)为危险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贮存,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但该公司直接将实验室废水通过自购一体化设备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污水处理厂。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竣工环保验收资料中载明,涉危废水分类收集、贮存后交由四川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置,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2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某作出罚款8.9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自贡市查处某制盐企业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2021年7月2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自贡某制盐企业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废水在线设备的日常巡检、药剂更换、设备校准等均由未取得运维资质人员维护。同时,比对监测发现CODcr自动监测设备不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对比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八、成都市查处某食品厂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5月18日,成都市新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前端出水池内有圆形和矩形两个管口,两个管口均有排水,圆形管口为设有开关的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管,矩形管口内有一设有开关的直径2cm的自来水管。经现场测试,开启废水排放开关、关闭自来水水管开关后,废水排放口水量增加,氯离子在线监测仪监测数据持续增高,峰值达681.1mg/L。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为逃避监管,非法使用自来水稀释外排废水,干扰在线设备取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1.3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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