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8日,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坡大队开展日常检查时,通过无人机巡航发现眉山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附近疑似堆放有大量工业固体废物。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车辆清洗池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并将污水沟囤积残渣废水、罐车清洗废水和废弃混凝土擅自倾倒、排放在厂区外空地。上述行为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经立案调查,2021年1月18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眉山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1.37万元和21.3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该公司主管人员被行政拘留5日。同时,该公司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共计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