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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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4 09:15:16] [来源:执法总队] [点击量:] [关闭]

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720831726A

法定代表人

刘劲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环罚〔20230204

违法行为类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3418日,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浓度为10.9mg/L,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0.36倍。

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6108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8/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2/22

处罚机关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0006991828551

数据来源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0006991828551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备注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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