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13日我厅对1个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28日(1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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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3日作出的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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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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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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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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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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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精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和使用工业电子加速器及硼中子俘获治疗装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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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环审批〔20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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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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