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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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4 18:00:24] [来源:行政审批处] [点击量:] [关闭]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736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3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条例》在申请和排污管理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责任和义务,强化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同时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我们温馨提醒全省排污单位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排污单位应做到持证排污。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行业类别确定管理类别,按程序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进行网上填报。纳入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单位应做到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存在无证排污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内不得再申请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未按证排污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按次处罚;对复查发现排污单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

排污单位加强对《条例学习。在落实中遇到问题,欢迎向省生态环境厅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电话附后。让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落实新发展理念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设美丽四川贡献力量

附件: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电话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224

附件

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电话

序号

部门名称

咨询电话

1

生态环境厅

028-80589105

2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028-61885241

3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

0813-5509188

4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0812-3318159

5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0830-3114610

6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0838-2203605

7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0816-2218325

8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0839-3310869

9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0825-2391017

10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

0832-2267296

11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0833-2130080

12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0817-2668923

13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0831-2328325

14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0826-2336143

15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0818-2523190

16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0827-5269625

17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0835-2227474

18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028-38188351

19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028-26110855

20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0837-2830731

21

甘孜州生态环境局

0836-2875108

22

凉山州生态环境局

0834-2167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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