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62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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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5 19:26:00] [来源:科技与财务处] [点击量:] [关闭]

张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配套政策的建议》(第76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生态系统调查监测和价值评估机制有关情况

根据《“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要求,持续推进我省56个县(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一是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定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培训,传达了国家培训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开展系列政策解读,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工作部署。二是严格落实数据审查。我省每季度对各县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并上报国家总站。年底,组织专家对56个县域环境管理数据进行审核,完成省级审核报告,并报生态环境部。三是强化监测质量管理。每年组织开展四川省县域生态监测与评价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对承担我省县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监测任务的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质控样考核。

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每年会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及变化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2022年10月,在《关于2021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22〕387号)中,巴中市南江县评价结果(△EI)为0.58,变化等级为基本稳定,满足考核要求。

下一步,我厅将针对“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培训、深入解读,督促地方真正理解县域评价新指标体系,将县域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等落到实处。

二、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有关情况

我省高度重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2019年,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出台了《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川财建〔2019〕74号),统筹中、省资金对我省各市(州)共建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予以奖励,推动沱江、岷江、嘉陵江、安宁河等省内重要河流以及赤水河(云贵川)、长江流域(川渝)、黄河(川甘)跨省河流签订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实现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21个市(州)全覆盖,长江、黄河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新突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补偿资金作“筹码”,以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为考核标准,让保护者得偿、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搭建起了流域上下游联防联治合作平台,有效支撑了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筑牢了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2022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最新部署,我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水利厅、省林草局在《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完善,制定了《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川财资环〔2022〕107号),继续发挥新一轮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全面推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流域共抓大保护格局尽快形成。除此之外,我省高度重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建设,在先后出台的《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中,均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融入其中。

巴中市属于嘉陵江流域。我省嘉陵江流域主要包括嘉陵江干流、涪江(重要支流)、渠江(重要支流)。2019年12月,我厅会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推动嘉陵江流域(包括嘉陵江干流、涪江、渠江)10市签订《嘉陵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嘉陵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建立起嘉陵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2年,对嘉陵江流域第一轮补偿机制进行绩效评价和科学编制第二轮协议与实施方案,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组织有关市(州)签署了第二轮协议。嘉陵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运行以来,已按照协议和实施方案开展了2019—2021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清算,正在组织开展2022年度资金清算工作。同时,我省积极向上争取,自2019年以来先后统筹中央、省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10.52亿元用于奖励有关市(州)参与建立机制,其中中央资金7.55亿元、省级资金2.97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力支撑了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实现了嘉陵江流域干支流全域水环境质量保持优良,同时优于Ⅱ类水质断面占比稳步提升。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措施。同时,指导嘉陵江流域各市(州)开展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推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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