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020170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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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7 10:53:29] [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点击量:] [关闭]

李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四川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小流域依法治理的建议》(第14020170号)收悉,经与省人大城环资委、司法厅商议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水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在省人大指导下,司法厅、生态环境厅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立法工作,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尤其是涉水环境保护立法成效明显。截至目前,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13部、省政府规章1部,其中涉及水环境保护法规6部,占比46%。针对我省重点流域,先后制定出台《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等一批流域水环境保护法规,其中赤水河、嘉陵江、泸沽湖条例由省人大城环资委提请审议,均为与周边省市协同立法项目。此外,我省还颁布实施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重要水体保护法规。各市(州)根据水环境保护需求,相继出台了《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等多部保护条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我省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我省水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实施成效显著

我省水环境保护法规流域特色鲜明,协同立法成果显著,得到了全国人大的肯定。如《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条例有效统筹了省内上、下游市州的开发与保护,形成了流域水环境协同治理的合力,《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条例统筹了跨省协同治理与保护,《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省人大重点推进的成渝双城经济圈跨区域跨流域协同立法项目,《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攀枝花市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成为州市层面间协同开展流域治理与保护的案例。

我省现有水环境保护法规,在推动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实现跨界流域协同治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023年,我省203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100%,长江黄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水环境质量创历史最好水平,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全部实现长治久清。今年1—2月,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99.5%,同比上升2.9个百分点;劣V类断面稳定消除,长江、黄河干流水质稳定保持Ⅱ类。全省的水环境质量优良水平位居全国之首。

三、“一流域一法规”着力解决差异化治理与保护问题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出台,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出台,旨在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国家层面上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两部综合性法律外,也在推进流域立法,上述两部流域法保护的重点、保护的要求和保护的途径,因两个流域自然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特征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我省河流众多,有金沙江、岷江、沱江、嘉陵江等大江大河,金沙江、嘉陵江、赤水河、泸沽湖还属于跨省重要水体,各流域的自然禀赋、环境问题、社会经济压力差异明显。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我省重点流域的“一流域一法规”,为支撑我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四、下步积极推进立法后评估和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条例立法研究

近年来,为全面加强对流域法规实施监督,省人大常委会连续组织开展了沱江条例、赤水河条例、嘉陵江条例等执法检查,对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监督意见。沱江条例自2019年9月施行以来已近5年,为对其实施效果全面进行评估,我厅已组织安排开展沱江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重点总结成效、分析问题,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同时我厅将积极配合省人大城环资委适时开展赤水河条例、嘉陵江条例等立法后评估工作。

目前国家正在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十五五”期间,国家有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将进一步深化,我省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也逐步查清,水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方面政策、制度以及执法的经验得到积累和总结,在系统实践和立法后评估基础上,我厅将在省人大城环资委、司法厅指导下,率先开展我省综合性水生态修复与保护立法,支撑美丽四川建设。

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13日

长者专区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020170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4-17 10:53:29 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李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四川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小流域依法治理的建议》(第14020170号)收悉,经与省人大城环资委、司法厅商议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水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在省人大指导下,司法厅、生态环境厅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立法工作,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尤其是涉水环境保护立法成效明显。截至目前,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13部、省政府规章1部,其中涉及水环境保护法规6部,占比46%。针对我省重点流域,先后制定出台《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等一批流域水环境保护法规,其中赤水河、嘉陵江、泸沽湖条例由省人大城环资委提请审议,均为与周边省市协同立法项目。此外,我省还颁布实施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重要水体保护法规。各市(州)根据水环境保护需求,相继出台了《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等多部保护条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我省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我省水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实施成效显著

我省水环境保护法规流域特色鲜明,协同立法成果显著,得到了全国人大的肯定。如《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条例有效统筹了省内上、下游市州的开发与保护,形成了流域水环境协同治理的合力,《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条例统筹了跨省协同治理与保护,《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省人大重点推进的成渝双城经济圈跨区域跨流域协同立法项目,《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攀枝花市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成为州市层面间协同开展流域治理与保护的案例。

我省现有水环境保护法规,在推动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实现跨界流域协同治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023年,我省203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100%,长江黄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水环境质量创历史最好水平,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全部实现长治久清。今年1—2月,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99.5%,同比上升2.9个百分点;劣V类断面稳定消除,长江、黄河干流水质稳定保持Ⅱ类。全省的水环境质量优良水平位居全国之首。

三、“一流域一法规”着力解决差异化治理与保护问题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出台,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出台,旨在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国家层面上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两部综合性法律外,也在推进流域立法,上述两部流域法保护的重点、保护的要求和保护的途径,因两个流域自然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特征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我省河流众多,有金沙江、岷江、沱江、嘉陵江等大江大河,金沙江、嘉陵江、赤水河、泸沽湖还属于跨省重要水体,各流域的自然禀赋、环境问题、社会经济压力差异明显。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我省重点流域的“一流域一法规”,为支撑我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四、下步积极推进立法后评估和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条例立法研究

近年来,为全面加强对流域法规实施监督,省人大常委会连续组织开展了沱江条例、赤水河条例、嘉陵江条例等执法检查,对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监督意见。沱江条例自2019年9月施行以来已近5年,为对其实施效果全面进行评估,我厅已组织安排开展沱江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重点总结成效、分析问题,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同时我厅将积极配合省人大城环资委适时开展赤水河条例、嘉陵江条例等立法后评估工作。

目前国家正在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十五五”期间,国家有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将进一步深化,我省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也逐步查清,水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方面政策、制度以及执法的经验得到积累和总结,在系统实践和立法后评估基础上,我厅将在省人大城环资委、司法厅指导下,率先开展我省综合性水生态修复与保护立法,支撑美丽四川建设。

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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