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24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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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14:45:40] [来源:大气处] [点击量:] [关闭]

杨朝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秸秆露天焚烧政策的提案》(第102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秸秆禁烧区划定的建议

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禁烧区划定权限为市(州)人民政府。我厅联合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川环发〔2015〕27号),进一步明确了秸秆禁烧区域划定范围原则,要求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优化禁烧区划定,落实禁烧工作责任制,制定详细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并将辖区内划定的禁烧重点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综合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气候、大气污染状况、农业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结合四川省发布的森林防火令,及当地森林防灭火要求,划定秸秆禁烧区,以有效防控空气污染,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以及公共安全。 

下一步,我厅将组织相关部门研讨会商,在有组织焚烧秸秆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划定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可行性,加强指导各地优化露天禁烧区,督导各地落实相关责任,防止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强化机制、以用促禁”的原则,坚持综合利用与秸秆禁烧相结合,加大综合利用力度,进一步强化疏堵结合。

二、关于有条件焚烧病虫害秸秆的建议

近年来,我们前往德阳、内江、泸州等地开展实地调研,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借鉴有关省份做法经验,在适宜的气象条件下,先后在部分地方推动开展了有组织焚烧秸秆试点工作。但目前我省执行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尚未明确病虫害秸秆认定机制,发病稻田秸秆的认定、处理方式、程序等还有待研究明确。下一步,我们将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前往浙江、广西、湖南等地调研各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进一步了解病虫害秸秆认定办法,向先进地区学习经验做法,探索开展发病稻田秸秆有条件焚烧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简  友;联系电话:18980722669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16日

长者专区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24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5-28 14:45:40 来源:大气处

杨朝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秸秆露天焚烧政策的提案》(第102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秸秆禁烧区划定的建议

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禁烧区划定权限为市(州)人民政府。我厅联合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川环发〔2015〕27号),进一步明确了秸秆禁烧区域划定范围原则,要求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优化禁烧区划定,落实禁烧工作责任制,制定详细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并将辖区内划定的禁烧重点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综合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气候、大气污染状况、农业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结合四川省发布的森林防火令,及当地森林防灭火要求,划定秸秆禁烧区,以有效防控空气污染,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以及公共安全。 

下一步,我厅将组织相关部门研讨会商,在有组织焚烧秸秆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划定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可行性,加强指导各地优化露天禁烧区,督导各地落实相关责任,防止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强化机制、以用促禁”的原则,坚持综合利用与秸秆禁烧相结合,加大综合利用力度,进一步强化疏堵结合。

二、关于有条件焚烧病虫害秸秆的建议

近年来,我们前往德阳、内江、泸州等地开展实地调研,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借鉴有关省份做法经验,在适宜的气象条件下,先后在部分地方推动开展了有组织焚烧秸秆试点工作。但目前我省执行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尚未明确病虫害秸秆认定机制,发病稻田秸秆的认定、处理方式、程序等还有待研究明确。下一步,我们将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前往浙江、广西、湖南等地调研各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进一步了解病虫害秸秆认定办法,向先进地区学习经验做法,探索开展发病稻田秸秆有条件焚烧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简  友;联系电话:18980722669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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