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G4216线金阳至宁南段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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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8 14:15:29] [来源:行政审批处] [点击量:] [关闭]

川环审批〔2021108



四川沿江金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G4216线金阳至宁南段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G4216线金阳至宁南段高速公路(项目代码:20175100005402212376)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88月经我厅批复(川环审批〔2018120号)。工程为绕避沿线地质灾害点,保障项目建设及营运安全,部分线路发生横向位移,横向位移超出200m的线路长度累计超过原线路长度的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该项目调整属于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程调整后,主线长94.896km、巧家支线长10.554km(其中四川省境内9.976km,云南省境内0.578km),主线及巧家支线采用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25.5m,双向4车道。连接线长2.14km,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km/h,路基宽度8.5m~10m,双向2车道。工程全线均采用沥青砼路面。工程共设置桥梁20020.35m/34座(其中特大桥12375.4m/9座,大中小桥7644.95m/25座)、隧道80287m/16座(其中特长隧道73170.5m/13座,长隧道7116.5m/3座)、互通式立交6处(其中枢纽式互通立交3处、一般式互通式立交3处)、涵洞及通道25道、服务区2处、养护工区2处、管理中心2处、收费站4处、隧道管理站3处、隧道变电所20处、地面风机房服务区5处。工程总投资约234.6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8142.20万元。

工程在布拖县和宁南县境内约13.6km路线穿越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为金沙江下游干热河谷水土流失敏感区),其建设方案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G4216线金阳至宁南段高速公路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的函》同意。工程巧家支线在巧家县境内约0.48km路线以桥梁形式(金沙江大桥)穿越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为金沙江下游-小江流域水土流失控制区),巧家支线金沙江大桥与云南省东川格勒至巧家葫芦口高速公路止点接线段共线(共线段长0.52km),该共线段不可避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东川格勒至巧家葫芦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的函》同意。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反馈G4216线金阳至宁南段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意见的函》(云环函2021589)对该项目出具了相关意见。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上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及运行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建设单位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等工作。落实环保设计合同,将环保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之中。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报告书有关要求,打足环保投资,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恢复及补偿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工程施工期应开展环境监理,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优化施工临时工程设置,尽量减少耕地、林地占用,工程占地、伐林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禁止在征地范围外设置施工场地、施工营地,合理利用原有道路作为施工便道,临时工程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采取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治理标准和要求,尽可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弃渣及时送弃渣场堆存。加强管理、规范施工,严禁渣土下河。

(三)工程建设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应严格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优化施工设计,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方案,缩短施工时间,尽量控制和减缓工程建设对敏感区域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布置临时施工设施,并及时对施工区域进行生态恢复。加强运营期沿线水土流失监控、治理,控制和减缓工程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和泥浆、废水的处理处置,做好挡护措施,严禁污水、污泥等直接排入水体。涉水桥梁基础施工尽量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并优化施工方式,尽可能减小工程建设对水环境的影响。隧道施工按照“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原则,隧道施工排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农林灌、洒水降尘或达标排放。施工期施工营地、机械修理场、混凝土拌和站应设置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利用既有设施处理或采用生活污水二级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作农林灌用水或绿化、不外排。施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弃渣送渣场堆存,严禁向水体排放或倾倒。

运营期服务区、养护工区、管理中心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生化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场内冲厕、绿化及场外农林灌。收费站、隧道管理站、隧道变电所、地面风机房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改进型生态厕所处理后用于农林灌。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落实工程沿线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营地、料场、灰土拌和站、沥青拌和场等不得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点等保护目标的上风向,并尽量远离敏感点。合理优化沥青拌合场位置,采用封闭式并配有消烟除尘装置的沥青拌和设备,控制和减小沥青烟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冷拌站料场和搅拌楼整体封闭,水泥、矿粉和粉煤灰等筒仓以及搅拌设备均配备高效除尘器。碎石加工厂破碎环节配备高效除尘器。加强施工管理,路基施工中应采取打围施工、洒水降尘、遮盖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缓对沿线敏感点的影响。

(六)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控制,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等措施,敏感点附近的施工区夜间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确保噪声不扰民。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营运近、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点采取声屏障等降噪措施,控制和减缓交通噪声影响,确保满足相应功能区划要求。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对远期可能超标的敏感保护目标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扰民。协调当地政府合理规划公路两侧用地功能和建设布局,公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宜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

(七)认真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妥善保存路基开挖的表土、耕作层土壤等,以便施工后期用于施工迹地和公路两侧的植被恢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禁止捕猎保护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施工期结束后应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对裸露边坡、临时占地等进行生态恢复,对临时占地要恢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植被恢复应注意生物多样性,尽量采用当地物种,确保生物安全。

(八)隧道工程施工前应详细调查当地水文地质资料,优化隧道施工工艺,采取可靠的工程措施,减小隧道施工对区域地下水文系统的不利影响。建立有效的地下涌水监控机制、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减缓对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

(九)营运期应加强对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车辆及其他危险品的运输管理,限制运输危险品车辆的车速。编制完善的应急预案,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环境敏感路段应设置警示牌、限速牌、电子摄像头等,公布事故报警电话,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及对策措施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凉山州生态环境局、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凉山州生态环境局、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凉山州金阳生态环境局、凉山州布拖生态环境局、凉山州宁南生态环境局、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巧家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1014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巧家分局,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凉山州金阳生态环境局,凉山州布拖生态环境局,凉山州宁南生态环境局,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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