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攀钢6万吨/年熔盐氯化法钛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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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10:19:43] [来源:行政审批处] [点击量:] [关闭]

川环审批〔2022127

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

《攀钢6万吨/年熔盐氯化法钛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9年,你公司拟在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组团现有厂区范围内建设60kt/a熔盐氯化法钛白项目,该项目环评已经我厅批复(川环审批〔201950号)。你公司现决定取消建设60kt/a熔盐氯化法钛白项目,拟在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组团新选厂址建设攀钢6万吨/年熔盐氯化法钛白项目(项目代码:2112-510400-07-02-680817)。

项目以攀钢集团自产高钛渣为原料,采用熔盐氯化法工艺生产钛白粉,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6万吨/年熔盐氯化钛白生产线1条,包括原料准备、氯化、精制及矿浆蒸发、氧化、后处理及成品包装等工段,其中氯化工段设240t/d熔盐氯化炉2台,氧化工段设100t/d氧化炉2台;配套建设4万吨/年氯碱生产线1条,燃气锅炉(1×50t/h)、循环水站、脱盐水站、氯化原料间、钛渣仓、原盐库、成品库房、中间罐区、酸碱罐区、甲苯罐区、液氯库、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站(设高盐废水处理系统、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和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封闭中转渣场、危废暂存间、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化检验中心、办公生活设施等公用辅助和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金红石型钛白粉6万吨,副产32%液碱9.15万吨。项目总投资137120.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10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及攀枝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加强氯化钛白和氯碱生产线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缓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强化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须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51/23772017)等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1. 氯化钛白生产线

原料准备工段石油焦及工业盐破袋粉尘经自带除尘装置处理后车间排放。高钛渣大料仓及高钛渣、石油焦、工业盐配料仓粉尘经仓顶除尘器预处理后,石油焦及工业盐干燥废气经旋风分离器预处理后,与原料在球磨、混料、成品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一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氯化工段氯化尾气(含氯化炉顶泄压废气)分别经两套“三级水洗+三级碱洗”处理;氯化炉排盐坑加盖密闭,排盐及水淬烟气经“文丘里洗涤器+三级水洗+三级碱洗”处理。精制工段精制尾气(含粗/精四氯化钛储罐呼吸废气)、排钒渣烟气经“水洗+碱洗”处理后并入排盐及水淬烟气三级碱洗装置进一步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后一并由120米高排气筒(主要排放口)达标排放。

氧化工段氧化装置开停车废气经碱洗后,与打浆槽、脱氯罐含氯尾气一并经氯化工段排盐及水淬烟气三级碱洗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四氯化钛预热炉和氧气预热炉燃用天然气、设低氮燃烧装置,产生的废气由4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后处理及包装工段包膜废气经碱洗处理后由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闪蒸配套热风炉设低氮燃烧装置,闪蒸干燥尾气经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气流粉碎废气经“覆膜布袋除尘器+蒸汽冷凝器+气液分离器”处理后由4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冷却废气经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4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成品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2. 氯碱生产线及其他配套设施

氯碱生产线废氯、事故氯经二级碱洗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盐酸合成尾气经“水洗+碱洗”处理后由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锅炉燃用天然气及氢气、设低氮燃烧装置,锅炉烟气由25米高排气筒(主要排放口)达标排放。化验室废气经水洗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书确定在氯化钛白生产线氯化及氧化工段、氯碱生产区边界外分别设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甲苯罐区边界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氯化原料间、精制工段、中间罐区、酸碱罐区、后处理车间、化检验中心边界外分别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尚有住户。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完成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有住户搬迁安置工作,并按承诺在住户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前,项目不得投产;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你公司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坚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的原则,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废水分类收集系统,加强中水回用,对不能回用废水排入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地坪设备冲洗水、分析实验废水、脱盐水站反冲洗废水、机修含油废水、化验室废气水洗废水、压缩机冷凝水、初期雨水等排入废水处理站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项目各类外排废水达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协议水质标准后一并排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严格落实并优化噪声防治设施和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控制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氯化钛白生产线产生的氯化废盐(包括氯化渣和收尘渣)依托项目配套的攀钢熔盐氯化法钛白氯化废盐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提纯后回用于氯碱生产线,废气水洗产生的废盐酸回用于氯化钛白生产线。氯化钛白生产线产生的精制钒渣、酸泥,氯碱生产线产生的盐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别后根据其性质妥善利用、处置。废硫酸、废反渗透膜及超滤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在线监测废液、沾染化学品原料的废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由生产厂商回收或外售综合利用。

(七)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落实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分区防渗措施,管线敷设应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八)严格落实并不断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液氯和氯气生产、使用及存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采用严格控制厂区液氯及氯气贮存量和在线量、液氯工段等设备采用连锁保护装置、液氯库设置自动应急抽风及废气碱洗装置等措施,有效防控液氯及氯气泄漏等环境风险。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政府、园区、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联控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九)在攀钢熔盐氯化法钛白氯化废盐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成投产前、依托的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十)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废气主要排放口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为:氯2.02t/a、氮氧化物11.046t/a(氮氧化物削减来源于2021年攀枝花瑞峰水泥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深度治理项目核定削减量)。项目废水总排放口主要污染物在进入钒钛高新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前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93.74t/a、氨氮15.62t/a。你公司应按照要求落实污染物削减措施,并向社会公开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需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时予以确认。在本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出让减排量企业的排污许可证须完成变更,区域削减措施须得到有效落实。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环保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生效之日起,川环审批〔201950号文作废。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101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攀枝花瑞峰水泥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第五监察专员办公室,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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