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6-30 15:25:54] [来源:行政审批处] [点击量:] [关闭]

审批〔202269

四川乐资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项目)是《四川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2022—2035年)》中铜梁至荥经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项目路线起于资中县鱼溪镇与资铜高速对接经内江市威远县、眉山市仁寿县、乐山市井研县,止于乐山市市中区关庙乡与拟建天眉乐高速相接

项目主线全长约93.313km,采用高速公路标准,沥青砼路面,设计速度100km/h,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34m。互通连接线长16.245km,采用一、二级公路标准。全线共设置桥梁29.969km/104座(特大桥1.585km/2座、大桥28.096km/96中桥0.288km/6),互通式立交13枢纽互通4,一般互通9处)、涵洞及通道145道、人行天桥14座、服务区2收费站9、管理中心1处、养护工区2处等项目总投资190.1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09亿元。

项目K7+975~K8+315段以桥梁形式穿越资中县高楼镇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陆域范围,其建设方案经内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内府函〔202211号)。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涉及资中县高楼镇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陆域范围,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各项保护措施,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弃渣场、取土场、施工生产生活区等临时工程,禁止各类废水及固体废物等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和泥浆、废水的处理处置,做好挡护措施,严禁污泥、弃渣等排入水体;设置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或生态厕所处理后用作农灌、绿化等。

运营期,服务区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场内冲厕、绿化及场外农灌;收费站、养护工区、管理中心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生态厕所处理后用于绿化等。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设料场、混凝土拌和站、沥青拌和场等尽量远离学校、医院、居民点等敏感点。沥青拌和设备采用封闭式、并配有消烟除尘装置,冷拌站料场和搅拌楼整体封闭,水泥、矿粉和粉煤灰等筒仓和搅拌设备以及碎石破碎设备均应配备高效除尘器。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洒水降尘、遮盖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等措施,敏感点附近的施工区夜间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落实并优化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做好声屏障、双层多孔型沥青路面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设计及建设工作,确保降噪效果。采用安装隔声窗措施时,应做好与相关居民沟通协调工作,避免发生纠纷。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以及声屏障安装条件,对远期预测超标的敏感保护目标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协调当地政府合理规划公路两侧用地功能和建设布局,公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宜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

(五)严格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古树采取围栏防护等有效保护措施妥善保存路基开挖及临时占地的表土,以便后期回填利用利于植被恢复。施工期结束后应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对裸露边坡、临时占地等进行生态修复,尽量采用当地物种,确保生物安全。

(六)加强施工期工程弃渣以及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优化弃渣场选址,先挡后弃,弃渣送渣场堆存,严禁随意丢弃。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七)营运期应加强对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车辆及其他危险品的运输管理。编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跨越水体的桥梁应设置连续防撞护栏,位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及其集雨范围的路段和刘家坝大桥也应设置连续防撞护栏,并增设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志(限速、禁止超车)、电子监控系统等,并公布事故报警电话,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你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环保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内江市威远生态环境局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乐山市井研生态环境局、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629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内江市威远生态环境局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乐山市井研生态环境局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第一监察专员办公室,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第二监察专员办公室,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环保投诉热线:12369

网站标识码:5100000086 蜀ICP备05008542号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