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泸203井区储量评价井开发配套地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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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1 17:50:40] [来源:行政审批处] [点击量:] [关闭]

川环审批〔202270


四川泸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3井区储量评价井开发配套地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泸203井区储量评价井开发配套地面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位于泸州市泸县、内江市隆昌市自贡市富顺县,开采层位为龙马溪组。项目属页岩气试采,页岩气不含硫化氢。项目包括站场工程和管道工程,试采规模50×104m3/d试采期为2

站场工程主要利用现有5口评价井新建泸203H123、泸203H79、泸203H91、泸203H153、泸203H1755座平台井站进行试采,各平台井站采用气液分输工艺,分别设置井口模块、除砂橇、分离计量橇等设备。对泸203脱水站进行技术改造,增设进站阀组、收发球筒橇等设备。管道工程主要包括新建5条集气管线,总长约37.1km。项目总投资1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3万元。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及泸州市、内江市自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加强项目依托环保工程的运营管理。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理。结合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和敏感目标分布,合理优化施工方案、施工时段以及施工场地的位置和布设,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和减缓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期结束后须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进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工作,并加强生态恢复过程中的管理和维护。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平台井站检修及事故排放的页岩气经15米高放空火炬排放。

(四)加强各类废水收集、暂存、处理及运输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与依托回注井建立联动及调度机制,实施全过程监控,确保废水得到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平台井站分离出的气田水、检修废水,通过罐车运至周边井场用于压裂液配制,不能利用部分通过罐车运至寺47井回注井回注。平台井站生活污水通过罐车运至泸203脱水站,经预处理后再转运至福集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五)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置,采用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控制和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并结合平台井站周边外环境关系及噪声监测情况,及时优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环保纠纷。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严格按国家相关规范开展气田开采相关废水的回注,加强对回注过程的监控按相关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制定地下水污染应急预案,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

(七)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二次污染。除砂器废渣、清管及检修废渣、气田水沉渣等相关单位综合利用。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八)平台井站关井后,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对井口进行封堵,对平台井站进行生态恢复,并严格落实相应环境保护措施。

(九)严格落实并强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政府、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跟踪监测。充分了解各项环保措施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及时进行优化完善。

、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你公司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环保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泸州市、内江市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内江市生态环境局、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内江市隆昌生态环境局及自贡市富顺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63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内江市生态环境局、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内江市隆昌生态环境局、自贡市富顺生态环境局,四川省宇环气象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第二监察专员办公室,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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