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建函〔2022〕44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暂不予批准有色金属循环与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广元市国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元市国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循环与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意见,《报告书》主要存在工程分析内容不全面,产能分析不清;污染源强核算依据不充分,无组织排放源强核算有误;废气治理措施不可靠等问题,《报告书》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及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二、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暂不予批准该项目《报告书》。待《报告书》有关问题整改落实、补充完善后,你公司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本项目属未批先建项目,《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厅批准前,项目不得复工,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鑫锦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