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05 来源: 对外合作中心
 

各有关单位、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科学评价与决策水平,我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中心

201675

 

附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中心

四川省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科学评价与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在组织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时,除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实施的情况外,原则上应从四川省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四川省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库分为环境保护专家库、财务审计专家库和工程造价专家库等子库。

第五条 入选四川省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了解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并能提供独立、公平、公正的审查和评价意见;

(四)具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水平,且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五)环保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副高);(六)财务专家、工程造价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含中级)或国家颁发的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七)相关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四川省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入库专家。

第七条 对于征集到的专家,由绩效科会同相关科(室)按本办法进行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名单在四川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官网上公示,公示期限7天。

第八条 对于通过审查和公示的名单,提请中心办公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以中心正式文件印发。相关文件应及时在中心官网上发布。

第九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技术审查专家库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自动进入四川省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库,成为该专家库的入库专家。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四川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在开展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时,应从四川省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相关专家。

第十一条 参加省级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工作资料,了解工作内容;

(二)独立开展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接受参加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劳务报酬;

(四)批评、检举、揭发省级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十二条 参加省级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的专家负有以下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与评审对象进行与评审有关的联络,更不得索取或接受评价对象的财物或不当利益;

(三)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正、公平地对评审事项做出客观评价,并保守秘密;

(四)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下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省级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相关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除另有文件明确规定外,应当按规定向专家支付相应报酬,以及异地专家的往返交通等必要费用。

第十五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和相关处(室)对入库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专家,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对当事人给予口头警告;情结严重或不听劝告者,取消其入库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应结合工作需要和专家业绩等情况,定期更新四川省环保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库。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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