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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坪: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的要求

时间:2015-01-03 09:01:55 [ 双击滚屏 ] 浏览次数:

  2014424日颁布,并于20151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环境监测的主体

  1、环境监测的责任主体

  根据新环保法的规定,环境监测的责任主体有两个,政府和排污者(排污单位)。各级政府具有开展法律规定的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其依法开展的环境监测工作的经费应当由各级政府财政足额保障;排污者具有开展法律规定的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其依法开展的环境监测工作的经费应当由排污者自身承担。

  2、环境监测的实施主体

  环境监测的实施主体有三类:一是,作为政府环境监测网络成员的各级各类监测站;二是,排污者(排污单位);三是,商业性检测服务公司。


  二、政府行政部门在环境监测中角色

  1、涉及环境监测的政府行政部门

  包括:环保、农业、水利、林业、气象、卫生、城建和国土。

  2、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责

  对各部门、各地区及社会各界开展的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会同农业、水利、气象、卫生、林业、城建、国土等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3、涉及农业部门环境监测

  农业部门开展农业污染源的监测

  4、涉及卫生部门的环境监测

  与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环境与健康问题调查性监测、例行的环境与健康监测


  三、几种类型的环境监测

  1、公益类环境监测:向社会公众提供环境信息服务的环境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包括环境空气、水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声环境等方面,例行监测和调查性监测等种类。

  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环境污染预警监测

  环境与健康监测

  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

  2、管理类环境监测:为支撑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开展的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技术、质量管理监测:包括对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污染源的飞行检查比对监测

  行政责任考核监测: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各级政府的区域环境质量综合考核监测,具体包括流域水质生态补偿监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测、县域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监测、总量减排考核监测;二是,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考核监测。

  3、执法类环境监测: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环境执法现场检查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

  排污许可核定监测

  4、守法类监测:

  污染源日常自行监测,包括:排污达标情况监测、排污申报监测、总量核算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

  5、司法类监测:

  环境损害鉴定监测

  环境纠纷仲裁监测


  四、环境监测的实施形式

  环境监测的实施形式有三种,自行监测、购买服务、自行监测与购买服务相结合。

  鉴于政府环境监测的监督执法、行政考核、技术质量管理等性质,及对监测数据技术、质量在空间上、时间上的一致性要求,政府的各类、各级监测站是开展政府环境监测工作的主体和核心。政府环境监测工作以监测站自行监测为主,同时,为满足不断增加的政府环境监测工作任务和对特定监测服务的需要,可以采取监测站自行监测与购买监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商业性检测服务公司可以辅助参加监测站开展的部分政府环境监测工作,提供部分特殊的环境监测服务,如水质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修和维护,现场采样、监测,实验室样品分析,实验室仪器监测设备的维修、维护等。

  对于排污单位的例行监测,排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自行监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向商业性检测服务公司购买运维和监测服务的方式进行。采取自行监测方式的排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监测资质。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过程中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现状监测和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建设单位是开展环评现场监测和验收监测的责任主体。由于建设单位通常不具备开展环评监测的能力和资质,建设单位可以向具备相应监测资质的监测站和商业性检测公司购买监测服务。验收监测是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最后一环,是对项目环保设施、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的监督检查,不是一项单纯的监测工作。目前省内尚无任何商业性检测公司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的监测站购买监测服务。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 杨坪


来源: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作者:系统管理员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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