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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分会章程

时间:2015-11-25 11:04:40 [ 双击滚屏 ] 浏览次数: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分会(以下简称“监测与服务分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章程》、《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监测与服务分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测与服务分会是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监测与服务分会挂靠在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监测与服务分会坚持“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宗旨,组织协调协会内从事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相关的会员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围绕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各项工作,推动专业技术创新发展,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市场行为。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报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审批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第六条 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88号。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分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相关的方针、政策,配合、协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协会进行有关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的推行及落实。

(二)开展环境监测行业调查研究、技术交流、新产品推广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建立全省环境监测专家信息库,开展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管理咨询。

(三)建立环境监测行业自律规范,宣传贯彻《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行规行约》,配合协会开展环境监测相关资质管理,受协会委托开展相关资质证书初审工作。开展协会成员环境监测和环境服务的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负责协会成员环境监测和环境服务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本行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和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环境监测和环境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编辑出版专业刊物和信息资料,及时向会员提供环境监测产品开发、市场需求、技术创新等最新动态。

(五)开展环境监测发展现状、市场调研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信息,为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接受政府委托或协会安排,具体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推进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七)整合环境监测行业和企业资源,建立环境监测技术与服务联盟,发挥联盟优势,为环境监测行业提供全面服务。

(八)组织专家对本专业内的技术发展、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性服务。组织全省范围内技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国内外环境监测技术和产业合作。

(九)协助协会做好专委会会员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推动本专业信息技术交流,帮助本专业会员单位提高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增强会员单位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积极维护本行业的正当利益,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开展环境监测相关公益活动。

(十一)做好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和协会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分会的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分会章程;

(二)确定工作思路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分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决议;

(四)审议环境监测和环境服务分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分会会员的调整;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分会下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分会会长、副会长和联络部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监测与服务分会工作,并对协会和分会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联络部主任及工作人员;

(五)决定专业小组组长、副组长;

(六)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分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分会会长、副会长由分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名,分会理事会通过产生。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报协会会员部备案后生效。会长、副会长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70周岁以下。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分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正、副会长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分会分长的职责:

(一)接受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领导,贯彻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监测与服务分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监测与服务分会工作情况;

(四)不能正常领导监测与服务分会工作时,在征得协会秘书长同意后,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十二条分会副会长的职责:

(一)参加分会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分会会长开展具体工作;

(三)受分会会长委托,分会常务副会长负责分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分会设联络部,联络部主任职责:

(一)在分会会长及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监测与服务分会日常事务;

(二)执行分会会员大会决议;

(三)筹备召开监测与服务分会年会和专题讨论会;

(四)向监测与服务分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完成监测与服务分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监测与服务分会根据行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需要,经监测与服务分会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通过,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在监测与服务分会领导下组织开展调研考察和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等活动。监测与服务分会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需要,自愿参加专业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专业小组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按照协会《章程》和《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凡协会会员单位,经向本监测与服务分会登记备案,均可成为监测与服务分会的单位会员。监测与服务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为特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专家团队

第十六条 为支持和促进环境监测与服务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分会建立“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与服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是监测与服务分会的技术咨询服务组织。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由环境监测与服务领域声望高、技术专长和业绩突出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成员由监测与服务分会理事会审核并批准聘任。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由监测与服务分会聘任,在监测与服务分会统一组织下开展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咨询服务活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监测与服务分会会议分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专题研讨会三种。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安排下阶段工作。

(二)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参加人员包括所有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邀请协会领导及其他特邀人员参加,监测与服务分会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及会议纪要的印发。会议由分会会长或分会常务副会长主持。

(三)会员大会议程由监测与服务分会理事会提出,报协会会员部备案。

(四)会员大会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征求会员意见,会员须在会前反馈其建议,临时会议除外。

(五)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六)对与分会成员单位有个案关联的事项在表决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七)监测与服务分会会员应坚持参加监测与服务分会的会员大会等活动,特殊情况可派代表参加。会员本人连续两年不参加会员大会,也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八)会议结果由监测与服务分会会长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大会会议纪要由监测与服务分会会长签发,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印发全体会员、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上报协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

(一)由分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分会副会长、联络部人员,必要时邀请协会领导及其他特邀人员参加,监测与服务分会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及会议纪要的印发。

(二)会议内容:

听取工作汇报;审议重要决定、会议、规章;研究决定年会或专题研讨会有关事宜。

(三)会议议题由分会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确定,会议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会人员。分会理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会联络部具体实施,并及时向分会理事会报告办理情况。

(四)会议决议须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五)分会理事会会议结束后,会议纪要由分会会长签发,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印发全体会员、会员单位及其他的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专题研讨会一般结合会员大会套开,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单独召开。

第二十三条监测与服务分会的换届工作由协会办事机构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上一届分支机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提出换届方案报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监测与服务分会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监测与服务分会开展的重要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向协会报告,经备案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重要活动包括:

(一)举办全省性的专业会议;

(二)开展全省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开展行业协会内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检查;

(四)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览及会议;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六)举办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七)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及参与的省内外交流活动;

(八)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五条监测与服务分会应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主要工作安排计划报送协会。

第六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测与服务分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协会在收取的会费中划拨一定的工作经费;

(二)分会开展咨询和业务活动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捐赠和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支出范围:

(一)监测与服务分会在其业务范围内的技术交流和会议经费、书(期)刊和宣传资料出版、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二)监测与服务分会工作补贴。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监测与服务分会设兼职财会人员,实行收支单独记账,专款专用,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分会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在次年131日前报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

第二十九条 监测与服务分会终止程序

(一)因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等原因,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监测与服务分会注销申请,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监测与服务分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撤销监测与服务分会的决议。

(三)由协会秘书处收缴监测与服务分会的成立批文和印章并发布注销公告,自监测与服务分会注销公告发布之日起,监测与服务分会即行终止。

(四)监测与服务分会注销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监测与服务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会长会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与协会《章程》不一致,按协会《章程》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与服务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施行。本分会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来源: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作者:系统管理员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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