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审批〔2025〕122号
雅安市交通运输局:
《G5京昆高速公路成都至雅安段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G5京昆高速公路成雅段全长144.21公里,1999年通车运营。本次扩容项目包括主线扩容和新建芦山支线两部分(项目代码:2302-510000-04-01-160114),其中:主线起于成都市双流区白家互通,接G4202成都绕城高速公路,经成都市新津区,眉山市彭山区、东坡区,成都市邛崃市、蒲江县,雅安市名山区、雨城区,于金鸡关至吴家湾段单侧新建,后继续沿原路拓宽,止于雅安市雨城区对岩互通,顺接已建的G5京昆高速公路雅安至西昌段,整体采用原路拓宽为主的方式实施扩容。新建芦山支线起于雅安市芦山县芦阳街道,接在建的邛崃经芦山至荥经高速公路,经雨城区、名山区,设枢纽互通与主线相接。
项目路线全长159.11公里,其中主线长134.62公里,采用高速公路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扩容后路基宽包括为42.5米、41.5米、41米和40.5米,设计时速包括为120公里、100公里和80公里,双向8车道;新建芦山支线长24.49公里,采用高速公路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路基宽25.5米,设计时速80公里,双向4车道。项目互通连接线8条,全长14.01公里;全线共设置桥梁166座,全长20.80公里;隧道3座,全长7.37公里;互通式立交27处;共设置服务区5处(新建2处、改扩建1处、利旧2处)、收费站22处(新建7处、改扩建11处、拆除重建2处、利旧2处)。项目总投资约289.7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2.91亿元。
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和成都市、雅安市、眉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明确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弃渣场设置,通过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用现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等措施,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占地和地表开挖。强化施工环境管理,妥善保存路基开挖及临时占地的表土,施工结束后须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进行施工迹地生态修复,保证植被成活率;植被恢复应采用当地适生物种,保证生物安全。对占地红线内以及紧邻施工区的野生植物和古树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移植或保护方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开工前针对施工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新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采取加强施工道路清扫和洒水降尘频次,合理安排施工运输车辆,避免施工运输对风景名胜区造成不利影响。
项目所涉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应进一步深化工程方案比选,尽量避让或减少占用,开工前依法依规取得主管部门意见。除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列设施外,不得在环境敏感区内新增永久占地,尽量不设置其他临时和辅助工程。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生产生活区的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生活污水利用既有设施处理或生态厕所处理后用作农灌、绿化等。加强施工管理,涉水桥梁施工尽可能在枯水期进行,并设置钢围堰,采用循环钻孔灌注桩等施工方式,减小工程建设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隧道施工过程中按照“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施工原则,采取有效的超前探水预报、封堵控制措施,隧道排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用水、农林灌或达标排放。针对顶部分布有居民点的部分隧道,通过加强地下水跟踪监测,提供替代水源保障供水等措施,控制和减小隧道开挖对居民饮水的影响。营运期服务区、收费站生活污水等就近接入市政管网,不能接入的处理达标后用于冲厕、绿化或农田灌溉。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优化施工场地布设等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声屏障、低噪声路面、隔声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设置声屏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与线路封闭等工作相结合。按照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针对声屏障开展专项设计,确保满足降噪效果;开展长距离半封闭式声屏障专题研究,加强施工及运营过程中的管理与维护,切实解决半封闭式声屏障可能出现的运营风险等问题。针对低噪声路面开展专项设计,严格落实施工要求,加强运营过程中的管理与维护,确保满足降噪效果要求。持续开展降噪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必要时及时增补和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预留噪声监测、治理费用和声屏障实施条件,控制和减缓营运远期公路噪声对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当地规划部门在后续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公路对周围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合理规划公路两侧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
(四)严格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拌和站位置,采取密闭拌和,沥青拌和设备配置消烟除尘装置,混凝土拌和设备配置除尘设施;钢筋加工设置在车间内,并对焊烟采取移动焊烟净化器处理。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加强施工期工程弃渣以及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优化弃渣场选址,先挡后弃,弃渣送渣场堆存,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在跨越地表水体路段设置连续防撞护栏,对跨越白鹤滩湿地公园的岷江大桥以及玉溪河、西川河等Ⅱ类地表水域桥梁设置径流收集系统、智能化水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控成套设备(含事故应急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限速、禁止超车等警示标志,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控制和降低交通运输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雅安市雨城生态环境局、雅安市名山生态环境局、雅安市芦山生态环境局、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雅安市雨城生态环境局、雅安市名山生态环境局、雅安市芦山生态环境局、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川环审批〔2025〕122号
雅安市交通运输局:
《G5京昆高速公路成都至雅安段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G5京昆高速公路成雅段全长144.21公里,1999年通车运营。本次扩容项目包括主线扩容和新建芦山支线两部分(项目代码:2302-510000-04-01-160114),其中:主线起于成都市双流区白家互通,接G4202成都绕城高速公路,经成都市新津区,眉山市彭山区、东坡区,成都市邛崃市、蒲江县,雅安市名山区、雨城区,于金鸡关至吴家湾段单侧新建,后继续沿原路拓宽,止于雅安市雨城区对岩互通,顺接已建的G5京昆高速公路雅安至西昌段,整体采用原路拓宽为主的方式实施扩容。新建芦山支线起于雅安市芦山县芦阳街道,接在建的邛崃经芦山至荥经高速公路,经雨城区、名山区,设枢纽互通与主线相接。
项目路线全长159.11公里,其中主线长134.62公里,采用高速公路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扩容后路基宽包括为42.5米、41.5米、41米和40.5米,设计时速包括为120公里、100公里和80公里,双向8车道;新建芦山支线长24.49公里,采用高速公路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路基宽25.5米,设计时速80公里,双向4车道。项目互通连接线8条,全长14.01公里;全线共设置桥梁166座,全长20.80公里;隧道3座,全长7.37公里;互通式立交27处;共设置服务区5处(新建2处、改扩建1处、利旧2处)、收费站22处(新建7处、改扩建11处、拆除重建2处、利旧2处)。项目总投资约289.7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2.91亿元。
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和成都市、雅安市、眉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明确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弃渣场设置,通过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用现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等措施,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占地和地表开挖。强化施工环境管理,妥善保存路基开挖及临时占地的表土,施工结束后须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进行施工迹地生态修复,保证植被成活率;植被恢复应采用当地适生物种,保证生物安全。对占地红线内以及紧邻施工区的野生植物和古树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移植或保护方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开工前针对施工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新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采取加强施工道路清扫和洒水降尘频次,合理安排施工运输车辆,避免施工运输对风景名胜区造成不利影响。
项目所涉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应进一步深化工程方案比选,尽量避让或减少占用,开工前依法依规取得主管部门意见。除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列设施外,不得在环境敏感区内新增永久占地,尽量不设置其他临时和辅助工程。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生产生活区的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生活污水利用既有设施处理或生态厕所处理后用作农灌、绿化等。加强施工管理,涉水桥梁施工尽可能在枯水期进行,并设置钢围堰,采用循环钻孔灌注桩等施工方式,减小工程建设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隧道施工过程中按照“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施工原则,采取有效的超前探水预报、封堵控制措施,隧道排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用水、农林灌或达标排放。针对顶部分布有居民点的部分隧道,通过加强地下水跟踪监测,提供替代水源保障供水等措施,控制和减小隧道开挖对居民饮水的影响。营运期服务区、收费站生活污水等就近接入市政管网,不能接入的处理达标后用于冲厕、绿化或农田灌溉。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优化施工场地布设等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声屏障、低噪声路面、隔声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设置声屏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与线路封闭等工作相结合。按照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针对声屏障开展专项设计,确保满足降噪效果;开展长距离半封闭式声屏障专题研究,加强施工及运营过程中的管理与维护,切实解决半封闭式声屏障可能出现的运营风险等问题。针对低噪声路面开展专项设计,严格落实施工要求,加强运营过程中的管理与维护,确保满足降噪效果要求。持续开展降噪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必要时及时增补和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预留噪声监测、治理费用和声屏障实施条件,控制和减缓营运远期公路噪声对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当地规划部门在后续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公路对周围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合理规划公路两侧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
(四)严格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拌和站位置,采取密闭拌和,沥青拌和设备配置消烟除尘装置,混凝土拌和设备配置除尘设施;钢筋加工设置在车间内,并对焊烟采取移动焊烟净化器处理。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加强施工期工程弃渣以及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优化弃渣场选址,先挡后弃,弃渣送渣场堆存,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在跨越地表水体路段设置连续防撞护栏,对跨越白鹤滩湿地公园的岷江大桥以及玉溪河、西川河等Ⅱ类地表水域桥梁设置径流收集系统、智能化水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控成套设备(含事故应急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限速、禁止超车等警示标志,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控制和降低交通运输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雅安市雨城生态环境局、雅安市名山生态环境局、雅安市芦山生态环境局、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雅安市雨城生态环境局、雅安市名山生态环境局、雅安市芦山生态环境局、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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