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道215线满真金沙江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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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05 15:06:19] [来源:行政审批处] [点击量:] [关闭]

川环审批2025119

甘孜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道215线满真金沙江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按照《关于同意委托联合审批国道215满真金沙江大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函》(环评函〔202593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现就该项目环评文件联合批复如下。

国道215线满真金沙江大桥(项目代码:2020-510000-54-01-485564位于四川省与青海省交界处,项目起于青海省玉树市巴塘乡相古村,接国道215线在建相古至玉树公路,上跨金沙江,止于四川省石渠县真达乡满真村,顺接国道215线四川境已建石渠至洛须公路。项目全长232青海境119,四川113),主桥长179、宽9米。项目全线采用双向两车道,三级公路设计标准,设计时速40公里。项目总投资约464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69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222035年)》等相关规划和甘孜州、玉树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沿线相关规划和规划控制、《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根据报告表及技术评估结论,该项目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可行,我们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明确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桥墩桩基等不涉水施工,采用循环钻孔灌注桩施工钻孔泥浆处理后回用,废泥浆干化后妥善处置。落实施工生产生活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噪声、废气和固废治理措施。高噪声机械施工避开敏感时段,强化施工期施工场地废气治理,拌和站内搅拌机、筒仓采用密闭处理并配置除尘装置,堆料场进行封闭并配置喷淋装置,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开工前,针对施工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必要时对工程进行优化;针对施工中新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期结束后应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生态修复,具备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设置施工驻地、钢筋加工厂、混凝土拌和站等临时和辅助工程。

(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设置防撞护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设置限速、禁止超车等警示标志,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降低和控制交通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项目涉及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仲-巴塘保护分区核心区,应依法依规取得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报告表和最终批复的整合优化方案内容如不一致,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完备相关手续或优化调整项目方案。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规定报请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甘孜州生态环境局、玉树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甘孜州生态环境局、玉树州生态环境局、甘孜州石渠生态环境局、玉树州玉树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592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玉树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生态环境局、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生态环境局,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青海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处置中心,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青海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

长者专区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道215线满真金沙江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9-05 15:06:19 来源:行政审批处

川环审批2025119

甘孜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道215线满真金沙江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按照《关于同意委托联合审批国道215满真金沙江大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函》(环评函〔202593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现就该项目环评文件联合批复如下。

国道215线满真金沙江大桥(项目代码:2020-510000-54-01-485564位于四川省与青海省交界处,项目起于青海省玉树市巴塘乡相古村,接国道215线在建相古至玉树公路,上跨金沙江,止于四川省石渠县真达乡满真村,顺接国道215线四川境已建石渠至洛须公路。项目全长232青海境119,四川113),主桥长179、宽9米。项目全线采用双向两车道,三级公路设计标准,设计时速40公里。项目总投资约464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69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222035年)》等相关规划和甘孜州、玉树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沿线相关规划和规划控制、《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根据报告表及技术评估结论,该项目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可行,我们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明确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桥墩桩基等不涉水施工,采用循环钻孔灌注桩施工钻孔泥浆处理后回用,废泥浆干化后妥善处置。落实施工生产生活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噪声、废气和固废治理措施。高噪声机械施工避开敏感时段,强化施工期施工场地废气治理,拌和站内搅拌机、筒仓采用密闭处理并配置除尘装置,堆料场进行封闭并配置喷淋装置,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开工前,针对施工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必要时对工程进行优化;针对施工中新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期结束后应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生态修复,具备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设置施工驻地、钢筋加工厂、混凝土拌和站等临时和辅助工程。

(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设置防撞护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设置限速、禁止超车等警示标志,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降低和控制交通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项目涉及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仲-巴塘保护分区核心区,应依法依规取得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报告表和最终批复的整合优化方案内容如不一致,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完备相关手续或优化调整项目方案。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规定报请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甘孜州生态环境局、玉树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甘孜州生态环境局、玉树州生态环境局、甘孜州石渠生态环境局、玉树州玉树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592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玉树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生态环境局、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生态环境局,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青海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处置中心,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青海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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