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雅江县惠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雅江县木绒锂矿采选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6-01-07 14:27:33] [来源:行政审批处] [点击量:] [关闭]

川环审批〔2025172

雅江县惠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雅江县惠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雅江县木绒锂矿采选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四川省雅江县木绒锂矿区位于四川省甘孜州雅江县木绒乡,矿区面积约0.5978平方公里,开采标高由3350米至1848米。你公司拟实施的四川省雅江县木绒锂矿采选尾工程(项目代码:2407-510000-04-01-805344)主要包括采矿、选矿、尾矿库(三等库,有效库容1530万立方米)、精矿厂、1条精矿输送及1条回水管线、2条尾矿输送及1条回水管线和公用辅助工程等。采矿工程采用空场嗣后充填法地下开采,设上采区、下采区和深部采区三个采区,上、下采区采用主副井+辅助斜坡道联合开拓运输方案,深部采区采用主斜坡道开拓运输方案。选矿采用“粗碎+半自磨+球磨+顽石破碎+预处理+双回路锂钽混合分支浮选+中矿再磨+锂钽磁重选分离+精矿脱水”工艺。尾矿库采用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和湿法堆存工艺。110kV总降压变电所及附属配套设施另行环评。

项目建成后年产原矿300万吨、锂精矿约62万吨、钽铌精矿约310吨。工程总投资54.8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0.16亿元。

项目符合四川省、甘孜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将绿色矿山建设和行业规范标准等要求贯穿到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矿全过程,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布置和工艺,尽量减少临时工程占地,避让生态敏感区。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采选工业场地、尾矿库及其进场道路、弃渣场等工程施工范围控制在用地红线内,在四川庆达沟省级森林公园、四川亿比措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施工或设置永久、临时和辅助工程,精矿和尾矿输送管线及回水管线作业带宽控制在3米以内并布置在远离生态敏感区一侧。严格将采矿、选矿作业范围限制在矿区及工业场地范围内。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时间,夜间不施工,尾矿库施工期避开黑颈鹤迁徙和繁殖期。采取表土分层剥离、堆放和回填措施,合理剥离和堆放草皮层,定期养护并全部回铺利用。管线工程采取边开挖、边填埋、边恢复的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制度建设及宣传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开工前针对施工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针对施工中新发现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或需救护收容的野生动物,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照重点保护动植物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落实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严格按照生态监测计划开展生态监测,对采选工业场地、尾矿库及周边生态系统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加强采空区治理,开展矿区沉陷区长期跟踪监测,对地表塌陷坑及裂缝采取填堵、覆土及绿化等恢复措施。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四川庆达沟省级森林公园、四川亿比措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

结合矿山各区域服务年限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退役期的井筒及时进行封堵,对尾矿库进行闭库,对报废建筑物进行拆除,采取工程防护与植被恢复相结合措施,及时对采选工业场地、尾矿库等进行生态恢复及复垦。

在四川庆达沟省级森林公园整合优化方案正式批复前,工程不得进入该森林公园进行建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运营期和退役期的扬尘污染防治,开采采用湿式凿岩、微差爆破、洒水喷雾抑尘等措施,运输道路、工业场地、露天堆场等产尘区采取遮盖挡护、喷雾或洒水降尘等措施,物料仓储、输送、转载、破碎、筛落等产尘环节分别采取除尘措施。矿石输送采用全封闭皮带,选矿厂采用湿法磨矿工艺,精矿仓采用全封闭料仓,尾矿库采用湿式堆存法,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机械。药剂调配槽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化验室硫酸雾经酸气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书确定在带式输送廊道、顽石破碎厂房、尾矿库、精矿仓、硫酸储罐区等边界外分别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四)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清污分流措施,2925米高程以上矿井涌水经涌水净化站处理达标后优先回用于生产,不能回用的部分排入嘎拉沟,其余施工、生产、生活废水分别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加强矿井涌水净化站运行维护,涌水水质自动监测结果不达标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理设施,确保矿井涌水达标排放。退役期确保矿井涌水稳定达标排放。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在采选工业场地、精矿厂、尾矿库、弃渣场等区域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对工程运行后地下水质、水位等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和应急措施。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置,采取优化爆破参数、合理选择爆破时间及设备减振、消声等噪声减缓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结合项目周边外环境关系及噪声监测情况,及时优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加强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综合利用过程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尾矿库建设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施工期废石部分用于场地回填,剩余部分堆放至弃渣场。运营期废石不出坑,全部回用于井下填充。尾矿优先回用于井下填充,剩余部分和废水处理站污泥一并输送至尾矿库堆存。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退役期废弃设备外售综合利用。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不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落实项目施工期、运营期和退役期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设置环境风险监控、检测和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如地下采矿设置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尾矿库设置渗水回收池,采选工业场地、输送管线、精矿厂等按要求设置事故池,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按要求严格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配备与风险评估相匹配的环境应急物资,强化培训演练,建立健全企业与政府、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应急体系,与周边生态敏感区和两河口电站库区管理机构建立突发环境事件联动机制。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最大限度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并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甘孜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甘孜州生态环境局、甘孜州雅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123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甘孜州生态环境局,甘孜州雅江生态环境局,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长者专区

关于雅江县惠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雅江县木绒锂矿采选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1-07 14:27:33 来源:行政审批处

川环审批〔2025172

雅江县惠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雅江县惠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雅江县木绒锂矿采选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四川省雅江县木绒锂矿区位于四川省甘孜州雅江县木绒乡,矿区面积约0.5978平方公里,开采标高由3350米至1848米。你公司拟实施的四川省雅江县木绒锂矿采选尾工程(项目代码:2407-510000-04-01-805344)主要包括采矿、选矿、尾矿库(三等库,有效库容1530万立方米)、精矿厂、1条精矿输送及1条回水管线、2条尾矿输送及1条回水管线和公用辅助工程等。采矿工程采用空场嗣后充填法地下开采,设上采区、下采区和深部采区三个采区,上、下采区采用主副井+辅助斜坡道联合开拓运输方案,深部采区采用主斜坡道开拓运输方案。选矿采用“粗碎+半自磨+球磨+顽石破碎+预处理+双回路锂钽混合分支浮选+中矿再磨+锂钽磁重选分离+精矿脱水”工艺。尾矿库采用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和湿法堆存工艺。110kV总降压变电所及附属配套设施另行环评。

项目建成后年产原矿300万吨、锂精矿约62万吨、钽铌精矿约310吨。工程总投资54.8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0.16亿元。

项目符合四川省、甘孜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将绿色矿山建设和行业规范标准等要求贯穿到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矿全过程,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布置和工艺,尽量减少临时工程占地,避让生态敏感区。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采选工业场地、尾矿库及其进场道路、弃渣场等工程施工范围控制在用地红线内,在四川庆达沟省级森林公园、四川亿比措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施工或设置永久、临时和辅助工程,精矿和尾矿输送管线及回水管线作业带宽控制在3米以内并布置在远离生态敏感区一侧。严格将采矿、选矿作业范围限制在矿区及工业场地范围内。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时间,夜间不施工,尾矿库施工期避开黑颈鹤迁徙和繁殖期。采取表土分层剥离、堆放和回填措施,合理剥离和堆放草皮层,定期养护并全部回铺利用。管线工程采取边开挖、边填埋、边恢复的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制度建设及宣传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开工前针对施工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针对施工中新发现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或需救护收容的野生动物,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照重点保护动植物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落实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严格按照生态监测计划开展生态监测,对采选工业场地、尾矿库及周边生态系统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加强采空区治理,开展矿区沉陷区长期跟踪监测,对地表塌陷坑及裂缝采取填堵、覆土及绿化等恢复措施。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四川庆达沟省级森林公园、四川亿比措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

结合矿山各区域服务年限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退役期的井筒及时进行封堵,对尾矿库进行闭库,对报废建筑物进行拆除,采取工程防护与植被恢复相结合措施,及时对采选工业场地、尾矿库等进行生态恢复及复垦。

在四川庆达沟省级森林公园整合优化方案正式批复前,工程不得进入该森林公园进行建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运营期和退役期的扬尘污染防治,开采采用湿式凿岩、微差爆破、洒水喷雾抑尘等措施,运输道路、工业场地、露天堆场等产尘区采取遮盖挡护、喷雾或洒水降尘等措施,物料仓储、输送、转载、破碎、筛落等产尘环节分别采取除尘措施。矿石输送采用全封闭皮带,选矿厂采用湿法磨矿工艺,精矿仓采用全封闭料仓,尾矿库采用湿式堆存法,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机械。药剂调配槽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化验室硫酸雾经酸气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书确定在带式输送廊道、顽石破碎厂房、尾矿库、精矿仓、硫酸储罐区等边界外分别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四)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清污分流措施,2925米高程以上矿井涌水经涌水净化站处理达标后优先回用于生产,不能回用的部分排入嘎拉沟,其余施工、生产、生活废水分别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加强矿井涌水净化站运行维护,涌水水质自动监测结果不达标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理设施,确保矿井涌水达标排放。退役期确保矿井涌水稳定达标排放。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在采选工业场地、精矿厂、尾矿库、弃渣场等区域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对工程运行后地下水质、水位等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和应急措施。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置,采取优化爆破参数、合理选择爆破时间及设备减振、消声等噪声减缓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结合项目周边外环境关系及噪声监测情况,及时优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加强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综合利用过程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尾矿库建设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施工期废石部分用于场地回填,剩余部分堆放至弃渣场。运营期废石不出坑,全部回用于井下填充。尾矿优先回用于井下填充,剩余部分和废水处理站污泥一并输送至尾矿库堆存。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退役期废弃设备外售综合利用。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不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落实项目施工期、运营期和退役期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设置环境风险监控、检测和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如地下采矿设置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尾矿库设置渗水回收池,采选工业场地、输送管线、精矿厂等按要求设置事故池,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按要求严格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配备与风险评估相匹配的环境应急物资,强化培训演练,建立健全企业与政府、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应急体系,与周边生态敏感区和两河口电站库区管理机构建立突发环境事件联动机制。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最大限度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并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甘孜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甘孜州生态环境局、甘孜州雅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123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甘孜州生态环境局,甘孜州雅江生态环境局,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00000086 蜀ICP备05008542号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