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发〔2019〕52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9-10-12 16:26:52] [来源:] [点击量:] [关闭]

  

川环发〔201952

  

关于印发《四川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2

                     

 

 

四川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调整优化货物运输结构为导向,以柴油车(机)达标排放为主线,以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为保障,坚持“油、路、车”综合治理,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2020年,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基本消除柴油车冒黑烟现象。

——全省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

——全省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482万吨,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

三、重点任务

开展清洁油品、清洁运输、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四大行动(重点任务及分工见附件1),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建立重点工作任务会商机制、加强调度,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期完成。

将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并将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大省级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积极探索机动车污染治理新模式,重点支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配备尾气抽测技术装备,保障监管业务系统日常运行。支持老旧柴油车淘汰和具备条件的车辆(机械)开展深度治理。加强基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技能。(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强化科技支撑。支持研发传统内燃机高效节能减排等技术。支持柴油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系列研究,提高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与装备水平。支持替代燃料、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技术攻关。鼓励开发氢燃料等新能源专用发动机,优化动力总成系统匹配。鼓励自主研发柴油车(机)高压共轨燃油喷射系统、高效增压中冷系统、废气再循环系统、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柴油颗粒物捕集器等技术。支持研究公路运输节能减排技术新路径。(科技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四)开展联合奖惩。将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和车用尿素产销企业等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信息,以及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含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利用指定渠道归集交换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网站等依法公开披露,使失信违法等信息互联互通和应用共享。建立各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实施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对环境信息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加快建立完善机动车等移动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成都海关等配合)

(五)实施税费激励。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研究建立具备条件的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落实国家铁路货运减费降税有关要求。落实国家岸电使用相关政策。加大对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税务局、民航西南管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等配合)

(六)强化公众参与。创新方式方法,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教育引导机动车船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提高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和尿素、及时维护保养的自觉性。鼓励职业院校在相关专业中增加绿色驾驶教育、排放检验与维修技术等内容,大力开展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培训。各市(州)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牵头)

 

附件:1.重点任务及分工

2各市(州)柴油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任务

 

 


 


 

附件1

 

重点任务及分工

 

序号

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一、开展清洁油品行动

(一)

全面供应国六标准汽柴油。201911日起,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市场监管局

(二)

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各地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车用油品质量常态化监督检查,推动使用环节的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底前,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公安厅、应急厅

二、开展清洁运输行动

(三)

扩大铁路货运比例。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从公路转向铁路。加快主要港口、大型企业、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支持煤炭、钢铁、电力、化工、汽车制造等大型工矿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到2020年,全省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

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

(四)

推动发展绿色货运。优化运输结构,加快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建设,符合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鼓励发展江河联运、滚装运输、驮背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推行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集装箱货运方式。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和城市轨道“四网融合”,试点开展高铁快运、地铁货运等。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支持运输企业资源整合重组,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

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民航西南管理局

三、开展清洁柴油车行动

(五)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和油耗标准。201971日起,成渝地区四川省15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

(六)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非免检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在车辆注册登记前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车辆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并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

(七)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部分车辆环保关键部件配置情况,抽测部分车型道路实际排放状况,完成国家规定的抽检任务。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按规定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新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

交通运输厅

(八)

建立完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对监督抽测超标的车辆,生态环境部门应告知车辆所有人,督促限期进行维修治理和复检。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辆及所在企业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监督抽测超标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

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九)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常态化联合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排放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基本消除柴油车冒黑烟现象。大力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等情况。加强重点路段常态化路检路查(各地任务见附件2)。

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十)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向所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快递、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生态环境厅

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十一)

加强重污染天气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地应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确保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

(十二)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在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便携式设备、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开展路检路查。推进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用于排放超标车辆违法行为的非现场执法。加大秋冬季期间的检查力度,自2019年起每年秋冬季期间,全省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我省柴油车保有量的50%(各地任务见附件2)。

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十三)

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稳步推进在用车排放检验新国标实施,及时升级监管系统平台。2019年底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业务大厅设置专用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和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每年实现监管全覆盖。重点加强对外省车辆检验较集中、检验合格率异常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公开曝光。

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公安厅

(十四)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维修治理档案,按要求开展维修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篡改破坏车辆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对涉事维修单位、机动车所有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管局

(十五)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2019年底前,各地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排放检验机构(I站)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维修信息后,不合格车辆再到同一家I站进行复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具合格报告。针对初检不合格的车辆,I站也应实时上传检验信息,不得无故办理检验业务“退办”手续。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市(州)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

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管局

(十六)

推进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各地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营运车辆。防止省外淘汰的老旧车辆向省内转移。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鼓励各地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实施便利通行政策,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高残值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全程监控排放状况。

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

 

(十七)

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优化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功能,确保检验数据实时、稳定、有效传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当地实际建设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站点,配套监管系统平台,实现监测数据逐级上传,成都平原、川南地区2019年底前完成,其余各市2020年底前完成。整合遥感监测、黑烟抓拍、排放定期检验、路检路查以及入户检查等数据信息,实现对柴油车全天候、全方位污染排放监管。推进新增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生态环境厅

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十八)

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各市(州)通过信息平台每日推送定期排放检验、每月报送监督抽测中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地车、运营5年以上的柴油车等。各市(州)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0%以上。

生态环境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

(十九)

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手段并购重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检验质量好、社会诚信高的检验机构。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沿江港口、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

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

 

四、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

(二十)

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2020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国家禁止进口产品外)和发动机(除国家禁止进口产品外)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完成国家下达的抽检任务。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依法实施环境保护召回。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时间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

 

(二十一)

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2019年底前,各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强化日常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强化秋冬季期间抽测力度,推动双流机场内作业机械的监管,禁止使用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按照国家要求,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提高船用燃料油硫含量控制要求,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依法管控货运船舶和渔业作业船只冒黑烟问题。

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民航西南管理局

(二十二)

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推进老旧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推进铁路新型内燃机车应用,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具备条件的开展治理改造,降低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铁路煤炭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推动内河船舶治理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

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民航西南管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

(二十三)

强化综合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各地基本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使用单位应当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超标排放机械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生态环境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二十四)

推动机场、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加快机场、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全省主要机场、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港口,靠港优先使用岸电。按照国家要求,强化主要港口客运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建设。新建机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2020年年底前,长江干线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

交通运输厅、民航西南管理局

省发展改革委

注:以上重点任务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附件2

 

各市(州)柴油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任务

 

市(州)

每年秋冬季期间

监督抽测任务(辆)

重点路段

常态化路检路查任务(辆)

2019

2020

成都

183000

18000

26000

 

自贡

13000

900

1300

 

攀枝花

15000(全年任务)

1000

1500

 

泸州

29000

2000

2900

 

德阳

26000

1800

2600

 

绵阳

33000

2300

3300

 

广元

12000

800

1200

 

遂宁

14000

1000

1400

 

内江

15000

1100

1500

 

乐山

26000

1800

2600

 

南充

29000

2000

2900

 

眉山

25000

1800

2500

 

宜宾

20000

1400

2000

 

广安

11000

800

1100

 

达州

22000

1500

2200

 

雅安

15000

1100

1500

 

巴中

12000

800

1200

 

资阳

12000

800

1200

 

阿坝

1000(全年任务)

100

100

 

甘孜

1000(全年任务)

100

100

 

凉山

3000(全年任务)

300

300

 

四川省

517000

41400

59400

 

注: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指每年11月至来年2月期间使用遥感监测、黑烟抓拍、便携式设备等技术手段开展的监督抽测;重点路段常态化路检路查指全年使用便携式设备开展的监督抽测。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102日印发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环保投诉热线:12369

网站标识码:5100000086 蜀ICP备05008542号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