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责任清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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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02 09:51:25] [来源:] [点击量:] [关闭]

主体责任表

主体责任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我省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市(州)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起草地方性核与辐射安全法规、规章草案。牵头负责全省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省核与辐射监测和执法工作。

(八)负责全省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国家、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拟订我省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我省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拟订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省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查处全省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省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组织协调我省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边界

(一)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废等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发改、经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各自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二)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对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主管各类自然保护地。

(三)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省级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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