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三倍!四川省这类企业请注意!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6-01-16 16:31:23] [来源: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 [点击量:] [关闭]

近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发布公告,全国共有4000余家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完成2025年含氢氯氟烃(HCFCs)和氢氟碳化物(HFCs)销售备案,共有2659家企业完成2025年度含氢氯氟烃(HCFCs)销售备案(四川省178家),2059家企业完成2025年度氢氟碳化物(HFCs)销售备案(四川省152家),备案企业名单见文末。

提醒我省相关企业注意: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销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违反者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之间进行,违反者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销售者和购买者同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购买的物质,并处以货物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

    2025年度含氢氯氟烃(HCFCs)销售备案企业名单

    2025年度氢氟碳化物(HFCs)销售备案销售名单

长者专区

罚三倍!四川省这类企业请注意!

发布时间:2026-01-16 16:31:23 来源: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

近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发布公告,全国共有4000余家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完成2025年含氢氯氟烃(HCFCs)和氢氟碳化物(HFCs)销售备案,共有2659家企业完成2025年度含氢氯氟烃(HCFCs)销售备案(四川省178家),2059家企业完成2025年度氢氟碳化物(HFCs)销售备案(四川省152家),备案企业名单见文末。

提醒我省相关企业注意: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销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违反者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之间进行,违反者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销售者和购买者同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购买的物质,并处以货物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

    2025年度含氢氯氟烃(HCFCs)销售备案企业名单

    2025年度氢氟碳化物(HFCs)销售备案销售名单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00000086 蜀ICP备05008542号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