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的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6-01-28 14:39:29] [来源:监测处、辐射处、执法总队] [点击量:] [关闭]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5〕503号)的要求,现就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一)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开展公共监测、自行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含综合监测类、辐射监测类和自动监测运维类),法人登记所在地属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备案。

(二)法人登记所在地属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外的,跨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报备。

二、备案时间及方式

法人登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 2026年2月3日—2026 年3月5日前通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进行备案,提交相关信息和书面承诺。

在外省登记,来我省开展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6年3月5日后,在开展服务活动前登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首次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主动报备。已在登记地填报的备案信息无需二次填报。

三、备案查询

公众可通过登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在我省备案和报备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也可通过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首页“生态环境监测”专栏中的“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咨询电话:028-80589091

备案工作QQ群:762490873

附件: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28日  

长者专区

关于开展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8 14:39:29 来源:监测处、辐射处、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5〕503号)的要求,现就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一)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开展公共监测、自行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含综合监测类、辐射监测类和自动监测运维类),法人登记所在地属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备案。

(二)法人登记所在地属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外的,跨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报备。

二、备案时间及方式

法人登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 2026年2月3日—2026 年3月5日前通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进行备案,提交相关信息和书面承诺。

在外省登记,来我省开展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6年3月5日后,在开展服务活动前登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首次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主动报备。已在登记地填报的备案信息无需二次填报。

三、备案查询

公众可通过登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在我省备案和报备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也可通过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首页“生态环境监测”专栏中的“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咨询电话:028-80589091

备案工作QQ群:762490873

附件: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28日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00000086 蜀ICP备05008542号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