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连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地方铁路连界至乐山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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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06 11:31:00] [来源:] [点击量:] [关闭]

川环审批〔2014725

 

 

四川连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四川连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地方铁路连界至乐山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江市威远县、眉山市仁寿县和乐山市市中区、高新区、沙湾区、井研县、峨眉山市境内,线路连接威钢钒钛基地、井研产业园、三江临港经济开发区等产业园区。铁路等级为国铁级,采用次重型轨道类型,铺设有缝线路、有砟轨道,线路设计速度目标值120公里/小时,货车实际运行速度80公里/小时,总投资70.384亿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8亿元。项目建成后正线、联络线行车量近期12/天、远期1617/天;发送货物主要为钢铁、焦炭、建筑材料、机电设备、集装箱等,到达货物主要为煤炭、钢铁、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等,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近期发送491万吨/年、到达1477万吨/年,远期发送783万吨/年、到达2180万吨/年。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新建正线91.069公里,起于归连铁路连界站,经汪洋、井研、三江、茅桥,止于乐山港,连界站接轨线长2.371公里;2、新建联络线29.405公里,起于乐山港,经太平、李桥,止于成昆铁路燕岗站(其中乐山港至李桥21.650公里,九里至燕岗7.755公里);3、项目路基建筑长度67.929公里,区间路基建筑长度54.214公里(正线41.27公里,联络线12.944公里);4、全线桥梁43.363公里/117座,隧道11.531公里/20座,涵洞11551.3横延米/348座;5、全线车站13座:中间站5座(连界、汪洋、井研、三江、乐山港)、会让站6座(识经、尖山、高凤、千佛、茅桥、太平)、交接站1座(李桥)、区段站1座(燕岗)、线路所1座、新建连界机务运用段;6、正线、联络线各设8个红外线轴温探测站,汪洋站、李桥站设装卸检修所;7、设置施工场地33处,制(存)梁场1处,砂石厂6处,混凝土拌合站11处,填料拌合场2处,弃渣场64处(项目不设取土场,取方均外购);新建施工便道50.9公里,改扩建施工便道45.3公里,整修施工便道17.0公里;8、项目挖方1506.53万立方米,填方885.43万立方米,表土调运5.1万立方米,借方149.95万立方米,弃渣771.05万立方米。

该项目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为《四川省十二五综合交通建设规划》中规划的内部交通网络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川发改基础函〔2013428号)。线路选线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1102420130019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建地方铁路连界至乐山线项目接轨定点变更意见的复函》(川建规函〔2014419号)。水土保持方案取得过四川省水利厅批复(川水函〔20141120号)。用地取得《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建地方铁路连界至乐山线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川国土资函〔2014844号)。项目以玉石坝大桥跨越磨池河,跨越处下游1300米处为井研县磨池镇取水口,位于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其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方案取得《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铁路连界至乐山线穿越磨池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井府函〔201439号);项目以九峰岷江特大桥跨越岷江,跨越处下游4200米处为五通桥区牛华水厂取水口,位于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其线路跨越方案取得《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地方铁路连界至乐山线穿越牛华水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批复》(乐府函复〔201420号)同意;项目以沙湾大渡河特大桥跨越大渡河,跨越处下游4725米处为乐山市第一水厂取水口,位于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其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方案已取得《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地方铁路连界至乐山线穿越乐山市第一水厂饮用水新水源准保护区的批复》(乐府函复〔201419号)。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建设项目与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理,全面、及时落实施工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有效地控制施工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根据环境敏感点分布优化施工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施工范围内,按永临结合的原则,优化全线弃渣场等临时场地设置。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分别采用预处理池收集后作农肥和利用当地居民既有设施收集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理;跨河桥梁基础施工尽量选择在枯水期进行,采用围堰施工和预制架设、悬臂灌注、现浇施工等施工方式,泥浆经沉淀后,泥渣送指定渣场堆放,上清液回用;隧道施工过程中按照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原则,采取有效的超前探水预报、封堵控制措施,隧道排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用于农林灌或达标排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弃渣送渣场堆存;针对项目施工开挖、弃土形成新的水土流失及对区域植被造成的不利影响,严格按四川省水利厅对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川水函〔20141120号)的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期结束后,应采取有效的工程和生态恢复及补偿措施,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状况及时覆土绿化和复耕,并结合工程特点和铁路沿线自然景观进行景观恢复和保护,植被恢复应尽量采用当地物种,保证生物安全。

(二)严格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及省政府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和监督管理。优化位于井研县磨池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线路段、五通桥区牛华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线路段、乐山市第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线路段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时间,加强项目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路段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环境宣传,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弃土弃渣场、施工便道、施工营地等,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事故处理工作,有效管控环境风险,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

(三)严格落实营运期沿线各车站污水治理措施。确保连界站生活污水与经斜板式隔油池预处理后的场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采用SBR系统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后排入三岔河;汪洋站、井研站、乐山港站、燕岗站生活污水与经斜板式隔油池预处理后的场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均经采用化粪池+人工湿地系统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后分别排入越溪河、东林河、附近沟渠、南田湾河、金鱼河;识经站、太平站、李桥站生活污水,经采用预处理+人工湿地生物处理模块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后用于车站周围绿化、农灌。

(四)严格控制落实噪声和振动影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噪声影响预测结果,对线路两侧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建筑物,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声屏障(26处,共23470延长米,约60340)、通风隔声窗(151处,739户,共10840)及拆迁安置(24处(53户)敏感点(涉及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7人、乐山市沙湾区1348人、乐山市井研县518人、乐山市市中区1865人、乐山市峨眉山市27人、眉山市仁寿县1349人)等保护措施,对振动预测值超标的敏感点(涉及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243人、乐山市沙湾区2692人、乐山市井研县14人、乐山市市中区2795人、乐山市峨眉山市414人、眉山市仁寿县415人),采取拆迁安置等措施,确保敏感目标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运营期应加强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反映出的实际环境影响,及时增补、完善相应环保措施和环保资金,避免噪声、振动污染扰民,引发环境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

(五)你公司应及时告知并配合工程沿线当地政府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规划工程沿线土地使用功能及建筑物布局,线路两侧噪声和振动超标范围内(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m内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m区域外的超标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引入建设项目应注意其环境相容性。

(六)项目噪声及振动防治环境保护拆迁安置方案已分别由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政府以乐高新开委函〔201498号文、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以乐沙府函〔201427号文、井研县人民政府以井府函〔201448号文、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乐中府函〔2014111号文、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以峨府函〔201465号文、仁寿县人民政府以仁府函〔2014263号文确认并承诺实施,你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工作,项目试运行前须完成报告书提出的应拆迁安置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及相应补偿工作,确保拆迁户的现有生水平和居住条件不因项目建设而下降,并加强拆迁安置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次生环境问题。

严格按你公司《关于新建地方铁路连界至乐山线项目环境保护拆迁安置的承诺函》(川连乐铁司函〔201444号)中的承诺事项,完成好项目试运行前和试运行后的相关工作,在沿线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组织和协调下,确保拆迁安置工作不遗留环境隐患。

(七)加强铁路运行安全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项目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在玉石坝大桥、九峰岷江特大桥、沙湾大渡河特大桥,应合理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的位置、容积,事故应急池进行防渗处理,加强径流收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有效控制和降低项目环境风险。

(八)切实有效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九)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根据公众的反映,进一步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以适当、稳妥、有效的方式,及时消除公众的疑虑和担心,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该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关系到拆迁安置居民的环境权益,易次生社会稳定风险问题,应按《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完成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落实好相应的维稳措施。应避免因相关工作不到位、相关措施不落实,导致环境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

(十)该报告书不含电气化路段电磁环境影响评价,你公司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电气化路段电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依法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上报审批。

三、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向我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该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该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我厅委托内江市、眉山市、乐山市环境保护局和威远县、仁寿县、乐山市市中区、高新区、沙湾区、井研县、峨眉山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内江市、眉山市、乐山市环境保护局和威远县、仁寿县、乐山市市中区、高新区、沙湾区、井研县、峨眉山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41231

 

抄送: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内江市、眉山市、乐山市环境保护局,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政府,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井研县人民政府、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仁寿县人民政府,威远县、仁寿县、乐山市市中区、高新区、沙湾区、井研县、峨眉山市环境保护局,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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