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0511线德阳至都江堰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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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15 15:52:00] [来源:] [点击量:] [关闭]

 

 

 

川环审批201752

 

 

中铁建四川德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G0511线德阳至都江堰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212月,《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公路都江堰-德阳-简阳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批复(川环审批〔2012810号)。由于《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及《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实施,原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公路都江堰-德阳-简阳段工程中都江堰至德阳段被纳入国家高速工程网规划中,德阳至简阳段被纳入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中,并调整了项目名称、路线方案、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内容。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相关要求,德阳至简阳段已经另行报批(川环审批〔201676号);都江堰至德阳段编制本报告书重新上报审批。

本工程位于成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德阳市什邡市、绵竹市及旌阳区境内。工程由主线及绵竹延伸线组成,其中主线全长91.25km于德阳城区以北、黄许镇以南成绵高速公路(IK0 000设德阳北枢纽互通),经德阳市旌阳区、绵竹市、什邡市和成都市彭州市、都江堰市,止于都江堰市青城山西(K90 155.33,与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公路蒲江至都江堰段终点顺接。绵竹延伸线全长18.41km起于孝感镇,往西从德新和孝泉镇之间上跨孝黄一级公路,经柏隆在齐天镇附近先后上跨人民渠和成绵高速公路复线,于绵竹东和五福镇西之间接省道S105

工程主线中除与都汶高速公路共线段(共线段桩号为K85 155.33-K90 155.33,共5km,由现状的双向四车道改建为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外其余路段按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设计行车速度120km/h,路基宽33.5m;主线与都汶高速公路共线段按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设计行车速度120km/h,路基宽41m;绵竹延伸线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设计行车速度80km/h,路基宽24.5m。路面均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全线共设桥梁31629m/7座(其中特大桥31629m/7座、大桥11307.93m/35座、中桥2665m/40座,不设小桥)、涵洞(含通道)204道、互通式立交18处、人行天桥4座、服务区2处、停车区1处、收费站18处、养护工区2处以及监控分中心1处,全线不设隧道。工程总投资约155.8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7391万元

本项目属《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中规划项目。工程选线已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10000201500160号)同意。工程以桥梁形式(BK81 970BK83 000,共1030m,水面一跨而过,不设桥墩)穿越成都市自来水六厂准保护区水域和陆域,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公路都江堰至德阳至简阳段项目涉及成都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关事宜的复函》(成办函〔2012183号)已同意工程跨越成都市自来水六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工程以桥梁形式(K30 540-K30 960,共420m,无涉水工程)跨越德阳市西郊水厂人民渠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域和陆域,其建设方案已经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G0511线德阳至都江堰高速公路穿越德阳市西郊水厂人民渠水源地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复函》(德办函〔2016111号)同意。

此外,经采取工程措施后,彭州市西河水库引水明渠(属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在本工程BK65 580段上方通过,龙门山镇沙金河凤鸣湖段输水暗管(属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在本工程BK63 200段上方通过,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G0511线德阳至都江堰高速公路涉及彭州市西河水库、凤鸣湖水库两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关方案的复函》(彭府函2016182)同意本项目建设方案。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建设单位内部的环境管理机构、人员等工作。落实环保设计合同,同步开展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将环保措施纳入招标、施工承包合同之中。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报告书有关要求,打足环保投资,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恢复及补偿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优化施工场地布设方案,禁止在征地范围外设置施工场地、施工营地,尽量利用原有道路作为施工便道;施工场地、施工营地、弃渣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采取工程措施和生态防治措施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治理标准和要求,尽可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弃渣及时送弃渣场堆存;加强管理,规范施工,严格禁止渣土下河,尽量减少新增水土流失。

(三)该工程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较多,工程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调整线位及路基高度,减少基本农田占用,控制互通立交占地面积与数量,临时工程占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手续,会同当地政府做好土地调整、征地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防止次生环境问题。

(四)严格落实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G0511线德阳至都江堰高速公路涉及彭州市西河水库、凤鸣湖水库两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关方案的复函》(彭府函2016182)要求和你公司《关于G0511线德阳至都江堰高速公路涉及彭州市西河水库饮用水源地、龙门山镇沙金河凤鸣湖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关问题的承诺》(中铁建投德都计合20172),将彭州市西河水库输水明渠改为渡槽方式自流上跨高速公路,将彭州市凤鸣湖水库混凝土无压输水地下管道改为有压螺旋钢管(长3km)上跨高速公路,避免项目建设、运营对饮用水源带来的环境风险;该方案实施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上跨高速公路方案未实施完成前,本项目涉及西河水库、凤鸣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不得开工建设。

请彭州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关于承诺做好G0511线德阳至都江堰高速公路涉及彭州市西河水库饮用水源地、龙门山镇沙金河凤鸣湖段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工作的函》(彭府函201722),在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西河水库、凤鸣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工作,具备条件时,启动上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工作。

(五)工程以桥梁形式穿越成都市自来水六厂准保护区及德阳市西郊水厂人民渠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施工中须严格落实保护措施,严禁各类废水和固体废物进入水体及保护区;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桥梁应强化防撞设计和桥面径流水收集系统,设置事故应急池,收集的污废水应及时妥善处理,确保饮用水安全。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环境保护措施。桥梁施工应在枯水期进行,设置钢护筒围堰,采用循环钻孔灌注桩施工方式,减小工程建设对水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管理和泥浆、废水的处理处置,做好挡护措施,严禁污水、污泥等直接排入水体;施工期施工营地、机械修理场、混凝土拌和站应设置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作农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当地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置,弃渣送渣场堆存,严禁向水体排放或倾倒。

(六)营运期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工区及监控分中心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二级生化处理装置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农灌、绿化或道路洒水,不外排;收费站生活污水通过预处理池处理后用于农灌;生活垃圾及污泥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七)落实工程沿线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营地、料场、灰土拌和站、沥青拌和场等不得设置在医院、敬老院、居民点等保护目标的上风向,并尽量远离敏感点。合理优化沥青拌合场位置,采用密封式并配备有消烟装置的沥青拌合设备,控制和减小沥青烟气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加强施工管理,路基施工中应采取打围施工、洒水降尘、遮盖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缓对沿线敏感点的影响。

(八)认真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妥善保存路基开挖的表土、耕作层土壤等,以便施工后期用于施工迹地和公路两侧的植被恢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禁止捕猎保护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施工期结束后应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对裸露边坡、临时占地等进行生态恢复,对临时占地要恢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植被恢复应注意生物多样性,尽量采用当地物种,确保生物安全。

(九)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控制,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等措施,敏感点附近的施工区夜间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确保噪声不扰民;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营运近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点临公路侧安装隔声屏或安装隔声窗进行降噪,控制和减小交通噪声的影响,确保满足相应功能区划要求。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对远期可能超标的敏感保护目标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扰民。配合当地政府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在公路两侧噪声控制距离内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十)营运期要加强对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车辆及其他危险品的运输管理,限制运输危险品车辆的车速;编制完善的应急预案,按报告书要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路段应设置警示牌、限速牌、电子摄像头等,公布事故报警电话。

(十一)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定期向我厅及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十二)工程建设涉及居民拆迁安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落实当地政府提出的拆迁安置方案,确保搬迁安置不降低居民的生活水平,不产生新的环境问题,避免发生群众纠纷。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我厅委托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德阳市环境保护局、彭州市环境保护局、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德阳市旌阳区环境保护局、什邡市环境保护局、绵竹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德阳市环境保护局、彭州市环境保护局、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德阳市旌阳区环境保护局、什邡市环境保护局、绵竹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726

 

 

 

 

抄送:彭州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德阳市环境保护局,彭州市环境保护局,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什邡市环境保护局,绵竹市环境保护局,德阳市旌阳区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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