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不予批准400万吨/年高性能钒钛磁铁矿带式焙烧球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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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7 19:06:35] [来源:行政审批处] [点击量:] [关闭]

川环建函〔202533

攀枝花晟友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400万吨/年高性能钒钛磁铁矿带式焙烧球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251112日,我厅委托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召开了技术评估会,《报告书》未通过技术评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评估意见(川环评估书退〔20258号),《报告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告书》未分析原料堆场、煤气供应、氨水储罐等主要公辅设施依托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公司)现有设施的可行性,不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相关要求。

(二)《报告书》未结合攀钢钒公司高炉炼铁原料的调整方案,充分论证项目球团生产规模与攀钢钒公司高炉炼铁产能的匹配性,项目生产规模的环境合理性论证不充分。

(三)《报告书》废气污染源源强采用超低排放限值为核算依据,不满足《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HJ885-2018)相关要求。

(四)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低于国内先进水平,不满足《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相关要求。

二、鉴于上述问题,《报告书》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及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暂不予批准《报告书》。请你公司抓紧组织环评单位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提升环评编制质量,对《报告书》认真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报审,确保不影响重点项目的推进,我厅将继续为重点项目做好支持服务和指导帮助。

三、《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厅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1117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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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不予批准400万吨/年高性能钒钛磁铁矿带式焙烧球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时间:2025-11-17 19:06:35 来源:行政审批处

川环建函〔202533

攀枝花晟友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400万吨/年高性能钒钛磁铁矿带式焙烧球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251112日,我厅委托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召开了技术评估会,《报告书》未通过技术评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评估意见(川环评估书退〔20258号),《报告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告书》未分析原料堆场、煤气供应、氨水储罐等主要公辅设施依托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公司)现有设施的可行性,不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相关要求。

(二)《报告书》未结合攀钢钒公司高炉炼铁原料的调整方案,充分论证项目球团生产规模与攀钢钒公司高炉炼铁产能的匹配性,项目生产规模的环境合理性论证不充分。

(三)《报告书》废气污染源源强采用超低排放限值为核算依据,不满足《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HJ885-2018)相关要求。

(四)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低于国内先进水平,不满足《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相关要求。

二、鉴于上述问题,《报告书》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及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暂不予批准《报告书》。请你公司抓紧组织环评单位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提升环评编制质量,对《报告书》认真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报审,确保不影响重点项目的推进,我厅将继续为重点项目做好支持服务和指导帮助。

三、《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厅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1117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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