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审批〔2025〕103号
青川智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川智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庄子碑垭组团内租赁厂房实施年产10万吨再生铝生产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408-510822-04-01-864039)。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将租赁的厂房改造为预处理车间和熔铸车间。在预处理车间内设再生铝原料暂存区、2条废铝预处理生产线、二次铝灰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间等;在熔铸车间内设3套预热脱漆炉、3座双室炉、2台铝锭连铸机、1条铝灰渣处理生产线和成分检验室等;配套新建初期雨水收集池、废气处理设施等公辅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铝合金锭10万吨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约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0.12亿元。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以及所在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项目满足清洁生产二级及以上水平,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相应行业环保绩效B级(其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浓度2030年后应达到A级)及以上企业要求。严格原辅料使用管理,项目废铝原料应满足《重熔用铝锭(GB/T1196-2023)》《回收铝(GB/T13586-2021)》相关要求,限定使用《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 3190-2020)》要求的国际牌号1、8系和《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GB/T 40382-2021)》要求的3、5系废铝,不得使用含氟涂层的废铝,入厂检测不合格的应退回供应商;除精炼剂(含氟量≤0.9%)外,不使用其他含氟添加剂。
(二)严格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运维管护,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熔炼高温废气经“蓄热式换热器急冷+SCR脱硝+高效覆膜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钠碱法脱酸”处理后由2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熔炼环境集烟经“高效覆膜布袋除尘+钠碱法脱酸”处理后由2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铝灰渣处理废气经“高效覆膜布袋除尘+钠碱法脱酸”处理后由2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预处理粉尘经高效覆膜布袋除尘处理后由相应排气筒达标排放;二次铝灰暂存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相应排气筒达标排放。
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书在预处理车间、熔铸车间边界外分别设置50米、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三)严格落实并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废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间接循环冷却水排水、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入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青竹江。
(四)严格落实并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加强日常维护,控制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分类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二次污染。熔炼和铝灰渣废气处理收尘灰及废布袋、二次铝灰及盐渣、废气喷淋废液、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严防重金属污染;初期雨水池污泥和热脱漆旋风除尘收尘灰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待鉴别后根据其性质妥善处理;破碎分选杂质、废陶瓷过滤板等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或由生产厂家回收。生活污水预处理池污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严格落实并优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落实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工程的日常维护和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不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操作规范,加强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环境风险实际,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配备与风险评估相匹配的环境应急物资,强化培训演练,并与政府、相关单位间建立完善环境风险应急体系。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制定并落实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相关要求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预测本项目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氮氧化物11.88吨/年、二氧化硫10.84吨/年、颗粒物8.4吨/年。
项目纳入总量控制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等量替代,从青川县观音店乡中心小学校、凉水镇中心小学校、七佛乡中心小学校燃煤锅炉淘汰及广元市博通帅翼驰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业炉窑低氮燃烧改造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中调剂解决。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须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时予以确认。在本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出让减排量企业的排污许可证须完成变更,区域削减措施须得到有效落实。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本项目排污前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广元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广元市生态环境局,青川县人民政府,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元市博通帅翼驰新材料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川环审批〔2025〕103号
青川智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川智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庄子碑垭组团内租赁厂房实施年产10万吨再生铝生产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408-510822-04-01-864039)。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将租赁的厂房改造为预处理车间和熔铸车间。在预处理车间内设再生铝原料暂存区、2条废铝预处理生产线、二次铝灰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间等;在熔铸车间内设3套预热脱漆炉、3座双室炉、2台铝锭连铸机、1条铝灰渣处理生产线和成分检验室等;配套新建初期雨水收集池、废气处理设施等公辅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铝合金锭10万吨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约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0.12亿元。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以及所在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项目满足清洁生产二级及以上水平,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相应行业环保绩效B级(其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浓度2030年后应达到A级)及以上企业要求。严格原辅料使用管理,项目废铝原料应满足《重熔用铝锭(GB/T1196-2023)》《回收铝(GB/T13586-2021)》相关要求,限定使用《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 3190-2020)》要求的国际牌号1、8系和《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GB/T 40382-2021)》要求的3、5系废铝,不得使用含氟涂层的废铝,入厂检测不合格的应退回供应商;除精炼剂(含氟量≤0.9%)外,不使用其他含氟添加剂。
(二)严格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运维管护,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熔炼高温废气经“蓄热式换热器急冷+SCR脱硝+高效覆膜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钠碱法脱酸”处理后由2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熔炼环境集烟经“高效覆膜布袋除尘+钠碱法脱酸”处理后由2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铝灰渣处理废气经“高效覆膜布袋除尘+钠碱法脱酸”处理后由2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预处理粉尘经高效覆膜布袋除尘处理后由相应排气筒达标排放;二次铝灰暂存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相应排气筒达标排放。
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书在预处理车间、熔铸车间边界外分别设置50米、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三)严格落实并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废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间接循环冷却水排水、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入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青竹江。
(四)严格落实并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加强日常维护,控制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分类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二次污染。熔炼和铝灰渣废气处理收尘灰及废布袋、二次铝灰及盐渣、废气喷淋废液、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严防重金属污染;初期雨水池污泥和热脱漆旋风除尘收尘灰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待鉴别后根据其性质妥善处理;破碎分选杂质、废陶瓷过滤板等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或由生产厂家回收。生活污水预处理池污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严格落实并优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落实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工程的日常维护和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不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操作规范,加强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环境风险实际,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配备与风险评估相匹配的环境应急物资,强化培训演练,并与政府、相关单位间建立完善环境风险应急体系。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制定并落实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相关要求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预测本项目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氮氧化物11.88吨/年、二氧化硫10.84吨/年、颗粒物8.4吨/年。
项目纳入总量控制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等量替代,从青川县观音店乡中心小学校、凉水镇中心小学校、七佛乡中心小学校燃煤锅炉淘汰及广元市博通帅翼驰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业炉窑低氮燃烧改造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中调剂解决。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须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时予以确认。在本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出让减排量企业的排污许可证须完成变更,区域削减措施须得到有效落实。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本项目排污前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广元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广元市生态环境局,青川县人民政府,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元市博通帅翼驰新材料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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