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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1.02.06 截止时间:2021.02.26 征集部门:督察办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8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约谈工作,我厅结合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等政策规定,对《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行政约谈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226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zydczgsc@163.com

2.传真:028-80589086

3.邮递信件: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生态环境厅督察办

联系人:周楫,电话:028-80589086

附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24日       

附件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指出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生态环境问题行政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坚持综合研判,服务工作大局;坚持信息公开,强化警示教育。

第四条约谈可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单独实施,也可视情况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五条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负责约谈工作的归口管理,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监察专员办公室受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可组织实施约谈。


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对象

第六条经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进行约谈: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省部级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或难以完成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碳排放强度控制、危险废物管理等目标任务的;

(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

(四)中央、省级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连续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落实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六)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等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恶意环境违法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指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生态环境保护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复投诉的;

(九)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存在突出问题的;

(十)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州)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并可邀请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

第八条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以及市(州)所辖县(市、区)普遍存在某方面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可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第九条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企业,可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同步约谈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第三章约谈准备

第十条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职能职责提出约谈申请,经督察办会签后,按程序报厅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约谈申请应明确约谈事由、约谈方式、约谈依据、约谈方、约谈主持人、约谈对象、邀请参加方、时间、地点、约谈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支撑材料、拟提出的整改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约谈申请批准后,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起草约谈通知,告知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事项。约谈通知以川环函印发,应于约谈时间3个工作日前送达。

第十二条邀请其他部门共同实施行政约谈的,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在约谈通知印发前与邀请参加方主动沟通,并就有关约谈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章约谈实施

第十三条约谈对象为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由厅领导主持;约谈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由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主持。

第十四条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主持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主要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二)邀请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约谈的,邀请参加方补充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三)约谈对象说明情况,明确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就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十五条根据约谈工作需要,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约谈和个别约谈方式。就单一事项,需要同时约谈多个主体的,应当实施集中约谈。

第十六条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起草约谈纪要,经督察办会签按程序报厅主要领导签发后,印送约谈对象并抄送邀请参加方。约谈纪要按统一格式印制(范例附后),内容应包括约谈时间、地点、主持方、邀请参加方、约谈对象、事由、要求、出席人员等。约谈纪要以川环函印发。

邀请参加方提出整改要求的,应纳入行政约谈纪要。厅领导签发纪要前,应送邀请参加方会签。

第十七条约谈事项比较具体且仅涉及个别地方的,根据需要可委托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实施约谈。

委托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实施的约谈,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明确的约谈准备、审批等相关要求,并及时向督察办报送有关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视情况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参加约谈会议。

第十九条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做好约谈材料的归档工作,抄督察办存档备查。

第五章约谈整改

第二十条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应将约谈会议要求整改问题,在规定时限内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及时跟踪督办约谈对象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成效;及时将约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厅领导,并抄督察办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发现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采取函告、通报、专项督察等措施。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约谈不取代立案处罚、区域限批、责任追究、刑事处理等相关措施。

第二十四条受省委、省政府委托实施的其他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行政约谈办法》(川环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24日至226日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环保投诉热线: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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