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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今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9-01 17:41:37 来源:泸州市

8月31日,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的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旨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促进和保障本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

划定了禁捕区域和时间

按照决定,禁捕区域是指以下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泸州段;沱江、赤水河、龙溪河、永宁河、濑溪河等长江重要支流泸州段;大洞桥河、龙涧溪,清溪河、马溪河、习水河、塘河、大同河、古蔺河泸州段;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

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其他禁捕区域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赤水河流域和本市在此之前宣布实行禁捕的,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国家、省和本市决定调整禁捕期限的,从其规定。

依法追究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决定,禁捕期限内,禁止在禁捕区域进行生产性捕捞;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在禁捕区域内非法捕获的渔获物;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垂钓。

对违反该决定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该决定规定破坏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依法追究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将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禁捕水域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

为了促进和保障我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我市将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禁捕水域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市、县(区)将整合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部门执法力量,探索多部门协同执法;依托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泸机构的执法优势,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市、县(区)及其有关部门还将加强相邻水域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涉渔违法行为。

来源:泸州日报

《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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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的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旨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促进和保障本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

划定了禁捕区域和时间

按照决定,禁捕区域是指以下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泸州段;沱江、赤水河、龙溪河、永宁河、濑溪河等长江重要支流泸州段;大洞桥河、龙涧溪,清溪河、马溪河、习水河、塘河、大同河、古蔺河泸州段;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

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其他禁捕区域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赤水河流域和本市在此之前宣布实行禁捕的,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国家、省和本市决定调整禁捕期限的,从其规定。

依法追究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决定,禁捕期限内,禁止在禁捕区域进行生产性捕捞;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在禁捕区域内非法捕获的渔获物;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垂钓。

对违反该决定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该决定规定破坏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依法追究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将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禁捕水域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

为了促进和保障我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我市将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禁捕水域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市、县(区)将整合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部门执法力量,探索多部门协同执法;依托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泸机构的执法优势,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市、县(区)及其有关部门还将加强相邻水域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涉渔违法行为。

来源: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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