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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证排污,罚!——环保意识不增强,违法排污付代价!

发布时间:2021-04-21 18:04:58 来源:德阳市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21331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德阳市新龙安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安公司不服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和德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有了结果,法院审理查明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被告单位新龙安纸业有限公司收到了德阳市首张无证排污的30万元“罚单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

2019916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据群众投诉,新龙安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锅炉产生的废气对外排放,属于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随后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污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第二次检查时,该公司造纸车间仍在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德阳市生态环境局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在202043日对新龙安公司作出罚款30行政处罚决定。

接到处罚决定后,新龙安公司认为德阳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存在问题,遂德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维持处罚决定。新龙安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以德阳市人民政府和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德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企业为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核准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污染物量和污染物方向,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认为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极具代表性,值得思考。企业违法排污案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结合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日常管理工作,我们发现企业在排污许可制度执行中还存在很多误区:一是认识不到位,认为有了前置的环评、备案或者其他政府同意恢复生产的文件就视为排污许可制度也是合法合规的,企业可以自行生产;二是认为外排污染物达标就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三是企业业务能力不够,排污许可申请填报内容与实际有较大差异,易造成企业未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四是主动守法意识淡薄,认为按申领排污许可证就是给自己加一个“紧箍咒”,排污许可制度是一整风,还存在观望思想;五是履行社会责任意识严重不足,认为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完善台账等要求都是增加企业负担,不愿意主动承担守法主体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最高罚款100万元

今年3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从无证排污、违反排放口规范化要求等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到逃避监管、不配合检查等等违法情形每一项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条例》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对排污单位规定了12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无证排污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不仅仅是20100万的重罚,而且还可能被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逐渐严厉的环保法律规定,为使排污单位更及时、全面了解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等具体信息,明白《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生产的重要依据,在《条例》实施后,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及时通过《德阳日报》、微信公众号向全市各排污单位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对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在此基础上,通过官网、官微、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热线电话等途径建立了排污许可咨询渠道,及时解答企业排污许可相关问题。

接下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将以本案为典型,在全市开展《条例》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工作,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督促其他企业切实加强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将各项排污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将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工作,加强排污许可制度监管核心地位宣传,强化“服务+执法”工作机制,刚柔并济,确保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落地生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教育培训普法活动,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环境守法意识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企业经营者环境保护知识定期培训制度

企业无证排污,罚!——环保意识不增强,违法排污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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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21331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德阳市新龙安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安公司不服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和德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有了结果,法院审理查明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被告单位新龙安纸业有限公司收到了德阳市首张无证排污的30万元“罚单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

2019916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据群众投诉,新龙安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锅炉产生的废气对外排放,属于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随后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污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第二次检查时,该公司造纸车间仍在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德阳市生态环境局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在202043日对新龙安公司作出罚款30行政处罚决定。

接到处罚决定后,新龙安公司认为德阳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存在问题,遂德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维持处罚决定。新龙安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以德阳市人民政府和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德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企业为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核准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污染物量和污染物方向,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认为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极具代表性,值得思考。企业违法排污案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结合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日常管理工作,我们发现企业在排污许可制度执行中还存在很多误区:一是认识不到位,认为有了前置的环评、备案或者其他政府同意恢复生产的文件就视为排污许可制度也是合法合规的,企业可以自行生产;二是认为外排污染物达标就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三是企业业务能力不够,排污许可申请填报内容与实际有较大差异,易造成企业未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四是主动守法意识淡薄,认为按申领排污许可证就是给自己加一个“紧箍咒”,排污许可制度是一整风,还存在观望思想;五是履行社会责任意识严重不足,认为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完善台账等要求都是增加企业负担,不愿意主动承担守法主体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最高罚款100万元

今年3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从无证排污、违反排放口规范化要求等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到逃避监管、不配合检查等等违法情形每一项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条例》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对排污单位规定了12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无证排污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不仅仅是20100万的重罚,而且还可能被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逐渐严厉的环保法律规定,为使排污单位更及时、全面了解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等具体信息,明白《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生产的重要依据,在《条例》实施后,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及时通过《德阳日报》、微信公众号向全市各排污单位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对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在此基础上,通过官网、官微、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热线电话等途径建立了排污许可咨询渠道,及时解答企业排污许可相关问题。

接下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将以本案为典型,在全市开展《条例》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工作,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督促其他企业切实加强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将各项排污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将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工作,加强排污许可制度监管核心地位宣传,强化“服务+执法”工作机制,刚柔并济,确保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落地生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教育培训普法活动,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环境守法意识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企业经营者环境保护知识定期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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