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成都市、雅安市联合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31日、2025年8月27日牧马山污水处理厂二期连续出现进水报警,进水口出现不明黑色浮油物质且散发刺鼻性异味。经查,宋某、文某将雅安市某某公司的废水倾倒至九江街道双九路三段市政管网。涉案公司主要从事外购废旧轮胎裂解,该公司副总经理胡某先后于2025年7月30日、8月26日将50余吨裂解废水交由邓某进行处置,邓某将该废水转包给宋某、文某处置,宋某、文某利用槽车于7月31日、8月27日凌晨将涉案废水运至双流区九江街道双九路三段市政管网倾倒。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上述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雅安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将案件分别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二:乐山市徐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8日下午,乐山市峨眉生态环境局接到峨山街道网格员反映,在隆汉高速峨眉山出口附近,有车辆正在倾倒带有刺激性气味的固体废物。经查,乐山市峨眉山市徐某等人将省内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产生的约300吨固体废物通过货车运输至峨眉山市峨山街道一荒地上倾倒,共形成6个堆体。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上述倾倒的固体废物中,有5个堆体属于危险废物,总重量为270吨。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乐山市峨眉山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2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三:广元市万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5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昭化区元坝镇元柳工业园空地内堆存有大量固体废物。经查,2025年5月,广元市旺苍县万某在运输危险废物处置产生的尾渣途中,擅自将上述尾渣堆放于旺苍县新生村四组堆场。其后,万某与南充市蓬安县费某合谋,于2025年5月29日、6月3日,分两批次将919.8吨尾渣倾倒至昭化区元坝镇元柳工业园空地,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