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绵阳市涪城区个体经营户方某涉嫌非法倾倒、排放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6日,绵阳市涪城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调查发现,涪城区个体经营户方某在经营食品加工作坊时,使用“酸性橙Ⅱ号”化工染料进行食品染色,并通过下水道排放使用后的废染料。根据调查,方某实施排放的废染料属于危险废物,排放总量超过3吨。
二、查处情况
方某上述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有关规定,绵阳市涪城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成都市大邑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重金属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日,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正在外排电镀车间废水。外排废水监测报告显示,总铬浓度为5.95mg/L、六价铬浓度为2.37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限值4.95倍、10.85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乐山某物流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9日,乐山市五通桥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对四川五通桥经济开发区北二路某公司对面荒地冒出白色刺鼻烟雾问题调查时发现,5月28日晚,乐山某物流公司将本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中残留的约0.85吨盐酸沉淀物倾倒在该处荒地。经认定,该盐酸沉淀残留物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9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规定,对该物流公司作出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