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绵阳市王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6日,群众举报反映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南段丁家营一处空地内有大量不明黑色液体,散发强烈刺鼻性气味。绵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调查。经查,4月25日晚9时,王某组织两辆小型货车将约10吨黑色带刺鼻性气味的液状物质倾倒于群众反映地点,经鉴定,该未知来源的倾倒物质中可回收石油烃总量毒性含量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规定限值,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14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向提供线索的群众兑现10000元举报奖励,表彰其提供案件重大线索。
案例二:眉山市谢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2月,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反映,彭山区谢某涉嫌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经查,2020年底至2021年初期间,谢某参与处置彭山区内一破产清算企业的部分草甘膦浓母液(危险废物HW04),将其中957余吨通过倾倒等方式违规处置。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2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三:南充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日,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会同南部县滨江街道办现场检查时发现,南部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正在收购、处置铝灰,现场堆有成品铝锭约1300余块、铝灰1200余吨。该公司使用的铝灰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25年版)的危险废物,危废代码321-026-48,涉嫌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6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