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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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3 16:16:59] [来源:土壤处] [点击量:] [关闭]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2018年12月,生态环境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我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了工作依据。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颁布实施,2023年7月1日《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土壤条例》)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土壤法》《土壤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细化了贯彻落实《土壤法》《土壤条例》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并结合实际将《办法》标题修改为《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后,将进一步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提供政策依据和工作遵循。

二、适用范围

(一)有色和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汽车制造以及铅蓄电池、焦化、电镀、制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关闭、搬迁的;

(二)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场所关闭或者封场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四)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以下简称一住两公,一住两公的确定以国家国土用途管制分类要求为准);

(五)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性建设用地、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各方责任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建立《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类地块清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名录和清单应动态更新。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用途、规划实施、使用权的收储收回和供应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类地块清单并动态更新;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类地块清单、污染地块名录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三)其他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

按照《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并对其结果负责。通过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相关工作信息。

(五)第三方机构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环境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出具的调查报告、实施方案、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承担风险管控、修复工程的,对其效果以及后期管理等承担相应责任,并做好风险管控、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范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适用于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的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增加了对“一住两公”地块的监督管理,贯彻了《土壤法》第五十九条和《土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二是细化了各方职责。《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细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专业机构的责任,增加管理部门应建立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清单的职责,落实了《土壤法》第五十九条和《土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八条增加责任人认定相关条款,落实了《土壤法》第六十八条和《土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将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调整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删除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三是突出了重点内容。《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强调了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评审信息上传至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强调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于评审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查评估报告上传至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强调了对尚未明确土地规划用途的地块,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应如何进行调查评估。

四是强调了严格管理。为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依据《土壤条例》第三十一条,将《办法》原第三十条第四款“禁止建设与修复无关的项目”进行了细化并整合至《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在建设用地环境安全监管方面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化;第三十三条突出了对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的严格要求和监督管理。

五、建设用地调查评估流程

一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被确定为《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条六类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二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对受污染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受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三是建立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四是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五是移出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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